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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首席统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员队伍建设,适应新时代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新时代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提升基层统计队伍能力加快现代化基层统计调查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提升基层统计队伍能力加快现代化基层统计调查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乡镇首席统计员是各乡镇中承担统计工作的首席人员,是我市各乡镇中负责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岗位,主要负责协调本乡镇政府统计部门与各村之间、与上级部门之间的统计业务,以
2、及负责本乡镇统计数据的审核上报、对外公布等工作。第三条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旨在鼓励和倡导广大统计干部稳定工作岗位、钻研统计业务,提升统计专业技能。第二章聘任第四条首席统计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 .热爱统计事业,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3 .在岗在编;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5 .积极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五条首席统计员应由专(兼)职统计人员担任,任
3、期一般不少于2年,首席统计员由所在乡镇推荐,报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确认,市统计局发聘书聘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人员,不得聘任为首席统计员,已聘任首席统计员的由市统计局取消资格:L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6 .不履行相应职责,不执行同级统计部门工作安排的;7 .不熟悉统计业务,难以完成相应工作或工作上经常出现失误,造成较大影响的;8 .其他不适合担任首席统计员的情形。第七条首席统计员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严格按照“先进后出”原则进行,即接任者须在原首席统计员离任前2个月在岗交接,于变动前5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市
4、统计局备案。第三章权利职责第八条首席统计员具体负责所在乡镇的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力量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和普查任务,确保上级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2 .代表本乡镇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并在报送报表和资料上签字;首席统计员要对乡镇的数据质量负责,严把统计数据和资料审核关,做到数出有据,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3 .负责统计网格化管理工作,对辖区的统计网格运行进行工作指导和管理,指导网格员运用手机等电子终端、收集、审核、上报统计数据;对迟报、拒报、虚报、瞒报行为和数据审核错误等现象,由首席统计员先进行协调处置
5、,处置不了的,再由乡镇政府进行协调处置,还处置不了的即报市统计局进行处置解决;4 .依法管理好乡镇统计资料,保证原始资料、统计台账、调查报表、汇总报表等统计基本资料保存完整;5,参加有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对其他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6 .确保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在本乡镇有效施行;协助、配合上级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7 .对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统计服务,负责公布本乡镇统计数据;8,围绕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县级统计机构、部门、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首席统计员工作手册业统计工作规范(修订稿)的通知抓好
6、本乡镇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统计体制改革,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第九条首席统计员享有以下权利:L对本乡镇统计工作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获得领导对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支持;8 .参加同级或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9 .参加统计课题研究、统计业务培训班(会),参加基层统计工作调研,对统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0 优先推荐参加各类统计评比表彰。第四章办公条件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为首席统计员配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包括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统计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基本通讯设备、资料档案保管场所等;满足首席统计员工作所需的软件条件、网络环境,确保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须全力支持首席统计员开展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协调各方面支持配合首席统计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相应的统计员。第十二条各乡镇按照关于印发县级统计机构、部门、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修订稿)的通知要求,为首席统计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第五章工作评价第十三条首席统计员应当在每年年末向市统计局述职。市统计局对首席统计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评价,包括依法统计、基础工作、工作质量、档案保管、工作指导、统计服务等各方面。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市统计局。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