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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需要缴纳哪些费用?答: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
2、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
3、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答: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
4、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