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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指按照要求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每个年度向社会公布其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报告。第三条各乡镇负责编制本行政县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
2、下列内容:(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2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3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及更新情况;4 .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L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2.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3,主动向县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L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
3、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五条各乡镇、县级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七条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有下列情形的有关部门,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实施行政问责。(一)不报送或逾期报送年度报告的;(二)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年度报告的;(三)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的。第八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