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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第三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受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二)实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相关个案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反馈
2、和共享。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市、镇、村向下逐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三)市妇幼保健院指导辖区内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保存各类业务数据与信息的原始记录,做好妇幼卫生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第四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一)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二)参与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三)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
3、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四)负责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五)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六)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每年进行质量控制和漏报调查。(七)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求使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对于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未作统一部署要求的妇幼卫生类信息系统,引进之前须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批备案。第五条人员配置要求
4、:(一)市妇幼保健院配备熟悉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保健与临床各项信息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三)信息管理人员应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证明或相应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四)信息管理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对其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第六条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主要规章制度。(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等。(二)医院
5、信息管理制度:参照卫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化管理规定。(三)其他管理制度:信息管理(科)工作制度、信息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计算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运维服务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第七条考核评估由市妇幼保健院依据本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市各项信息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和考核评估办法,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第八条考核评估内容应围绕妇幼保健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从组织管理、资源配置、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九条应将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本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