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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实践基地的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教师教育实践基地是指与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第二章遴选与建设第三条实践基地应遵循“校地共建、合理布局、相对稳定、专业共享”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开展遴选与建设。第四条实践基地遴选原则上面向市及其周边地区优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第五条遴选条件L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学校办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
2、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 .办学理念先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求真求实科学精神的培养,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和全体发展。3 .办学力量雄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具有现代教育理念,有较强的教育改革意识和较高的教育管理水平;具有一定数量的级名师、骨干教师作为带教导师;实践教学体系完整,能够提供开展相关研修培训活动所需的场地、设施等资源条件。4 .办学特色鲜明。学校具有优良的校风,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教研氛围浓厚,校本研修富有特色,办
3、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位于本市或本区域前列。5,社会影响广泛。学生培养质量高,当地家长、学生满意度高,社会知名度、美誉度高。第六条遴选程序1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遴选条件择优推荐教师教育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也可自主向我校申报。2 .学院会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对实践基地进行条件审查,审查通过后挂牌认定为“学院教师教育实践基地”。3 .与我校具有长期合作关系,承担教师教育实践基地任务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教育学校可优先认定。第七条学院联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指导实践基地建设并提供相应支持,建设标准参照学院教师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质量标准。第三章基地管理第八条学院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成立
4、师范生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第九条经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实践基地与学院统一签订合作协议并挂牌管理,面向全校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实践活动开放。第十条实践基地制定师范生教育实践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安排教育实践指导教师,与高校共同承担师范生的实践活动管理与指导。第十一条基地责任1 .承担师范生教育实践活动并予以相应指导,为实习生“践行师德、学会教学、学会育人、学会发展”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2 .承担“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在职教师培训的跟岗研修、影子教师等实践培训任务。3 .推荐优秀教师到高校承担学科教育课程教学与技能指导、担任
5、教育实践导师。4 .为高校教师教育课程教师的挂职锻炼提供平台,探索高校与基础教育学校教师双向互聘、岗位互换的长效机制。5 .与高校合作开展各类教学研究。6 .承担其他教育实践相关任务。第十二条基地权利L享有高校图书馆、实验室等开放资源的使用权。2 .享有在高校参观、学习和培训的权利,优先参加高校的实验室开放日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活动和各类学术活动。3 .享有申报和参与高校面向实践基地设立的基础教育专项研究课题的权利。4 .享有高校面向实践基地提供的其他资源与服务。第四章考核认定第十三条实践基地考核每三年开展一次,由师范生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负责,学院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建设、条件建设、管理运行、建设成效等。实践基地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基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师范生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对考核优秀的学校进行表彰。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