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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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基础研究计划有组织创新,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加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对接,推动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规范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联合资助项目)旨在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资助,围绕我省区域创新发展、产业(行业)领域创新突破、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需求,吸引和集聚省内优势科研力量

2、,共同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各设区市、产业(行业)、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创新,支撑和引领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第三条联合资助方主要包括:各设区市政府、产业(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及其他省级以上认定的创新平台实体。第四条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签订省联合资助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商定的具体科技领域内,明确经费的投入与管理、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共同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按照联合资助方主体法人性质不同,省联合资助项目具体分为区域类、产业(行业)类和企业类等,合作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第五条省联合资助项目按照省基础研究计划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统一发布项目需求、统一评审程序、

3、统一项目管理,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省科技厅与各联合资助方成立省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审定项目需求、资助计划及研究决定省联合资助项目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管委会成员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双方推荐的相关负责人组成。第七条管委会下设省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成员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与联合资助方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筹划组织管委会会议、联席工作会议,协调项目需求论证、项目审批及项目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管理办设在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第三章出资管理第八条省联合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产业(行业)类、区域类和企业类分别对应

4、1:2、1:3、1:4的比例共同出资,联合资助方出资总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省联合资助项目标注为“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联合资助项目(XX)”,其中“XX”为联合资助方标准简称。第九条联合资助经费由出资各方在本级财务账户内单独设科目管理,以保证项目资金正常运转。各方应于合作协议签署生效后,按约定保障经费列支,确保随时能按约定及时拨付。联合资助经费由出资各方在本级财政(财务)部门单独管理,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各方应于合作协议签署生效后,按约定保障经费。第十条省科技厅统一编制省联合资助项目年度资助计划,当年未完成的资助计划转入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继续滚动使用。第十一条项目资助经费参照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执行。管理办根据项目批准和进展情况,通知协议各方将所管理的项目资助经费分别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如在省内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获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管理办审查批准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如调往省外工作,受资助项目按程序变更负责人。第十三条省联合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包括:项目需求论证、形式审查、项目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及项目交流、检查、结题、调研、绩效评估等有关费用,根据每年经费投入情况按不超过8%的比例

6、从联合资助方投入的年度总经费中列支,纳入联合资助方财务预算专项管理,按照管理办要求统筹使用。第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承担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的,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确定财政资金份额并收回。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五条省联合资助项目按照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产业发展类项目的支持强度予以资助。有关限项规定在年度项目需求发布或项目申报通知中说明。第十六条联合资助方负责提出年度项目需求初步建议,管理办负责汇总整理各方项目建议,分领域组织专家论证,召开联席工作会议讨论。年度项目需求由管委会审定。第十七条省科技厅负责省联合

7、资助项目需求发布、受理项目申请、开展形式审查,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批准项目数量、支持强度等。笫十八条鼓励联合资助方参与项目管理和结题审查等交流活动,注重成果的总结和发掘,促进科学研究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的转移转化。笫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提交绩效自评价报告。管理办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估,提高资助效益。笫二十条管理办应每年向管委会汇报省联合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以强化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受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研究成果等,须注明获得“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联合资助项目(XX)(项

8、目批准号)”或作有关说明。第二十二条省联合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转移、转让,依项目承担单位与联合资助方协议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资助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将结余资金及用于项目科研活动之外的资金或全部资金按比例退还出资方。第二十四条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重大变更,应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27日起实施。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斐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

9、策解读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晋科规(2023)1号)于2023年2月28日印发,并于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增强源头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制定背景针对我省R&D投入中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偏低、产业领域有大量亟待解决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问题,

10、通过启动实施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联合资助项目),更好地促进产学研合作及跨学科融合创新,更好地支撑和引领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二、制定依据(一)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2021)4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二)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46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参照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另行

11、制定。三、制定过程参考国家自然基金委相关法规条款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办法的整体架构和主要内容。通过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完成了起草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要求。二是积极借鉴国家自然基金委、国内科技创新活动先进地区开展联合基金的有益经验,充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确定了省联合资助项目须按省基础研究计划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坚持统一发布项目需求、统一评审程序及评审组织、统一项目管理,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三是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向各设区市科技局

12、和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四、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界定了省联合资助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形式及运行模式。第二章管理机构,共2条。规定了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成立管委会,管委会等的主要职责。第三章出资管理,共7条。明确了省科技厅和各联合资助方的出资比例、资助规模,对经费管理、资助计划、资助方式等进行了约定。第四章实施管理,共10条。明确了项目全过程管理内容。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五、注意事项L办法第八条,联合资助方出资总额指合作协议期内累计出资额。2 .办法第十二条,省联合资助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调整变更程序参照科技计划项目调整暂行规定(晋科发(2023)1号)办理。3 .办法第十五条,省联合资助项目不计入省科技计划总限项规定,具体限项规定在年度项目需求发布或项目申报通知中说明。六、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生效日期:自2023年3月30日起实施。解读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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