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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一条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商工局、水利局、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抽调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具体承担日常考核工作。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镇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五方面。第五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按得分加权计入考核。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各镇按照我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对本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
3、于次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县粮食安全考核办公室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考核办法,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至县粮食安全考核工作办公室。(三)实地考核。县粮食安全考核办公室根据各镇的自评报告和各部门评审的书面意见,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各镇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报告。(四)综合评价。县粮食安全考核办公室对部门评审和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县政府审定。第七条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粮食安全考核办公室向各镇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粮食安全考核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约谈各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及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本办法由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