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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是强国兴国的第一要素,也是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的第一动力。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重要论述讲话精神,表彰在自然科学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和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动我县的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更好地为高品质幸福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定名为“第义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由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第三条第X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选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科学技术协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主办,每两年评选一次。第四条
2、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的原则,坚持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和原创性的原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设立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选委员会”)o县评选委员会名誉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科学技术协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担任。评委由较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与县科学技术协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协会,承担评选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六条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1 .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专业评审委员会;2 .审定县专业评审委员会的
3、评选结果;3 .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每届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评委若干名。评审委员会下设5个专业评审组(理、工、农、医、综合),每个专业评审组的评委不少于3名(设组长1名)。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初评推荐成果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报县评选委员会审定。第八条评选工作开始前,由县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从宝鸡市科协专家库中选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名专家担任评委,县评选委员会审定评委名单并从中确定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专业评审组组长。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必须为在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是籍在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第十条申报参评的学术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4、之一:(一)当届评选年限内在国外知名期刊、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或系列论文中的单篇论文;(二)出版发行的科技著作;(三)决策咨询调研成果要对我县的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指导意义和参考、实用价值,被县级及以上单位采用。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的学术成果不能申报:(一)评选期限内已获得县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二)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一般性综述、资料汇编、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三)著作权有争议的学术成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学术成果;(五)其他按规定不能申报的成果。第四章申报和评选第十二条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
5、作者向本人所属的县级学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协或者县科学技术协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初评申请。第十三条申报资料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申报表,学术成果全文和发表该学术成果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正文的复印件。申报参评成果如果是发表的外文版,除提供发表该学术成果刊物的封面(标明刊物名称及主办单位)、封底、目录(标明相应文章位置及页码)、正文等复印件外,还需在填写申报表时将题目、摘要、全文译成中文。若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方面的内容,还应附有关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及说明。第十四条评选(一)初评由县级学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协、县科学技术协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成
6、果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评选委员会。(二)评审由县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单位提交的成果按照理、工、农、医、综合交叉五大类分组进行审核评选,提出各类成果的获奖等次名单。(三)审定由县评选委员会对评选结果进行审定。(四)公示及问题处理由县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评选结果在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对于反映的问题,县评选委员会受理并裁决。(五)报批最终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奖励和结果运用第十五条县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选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颁发“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证书。一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
7、践的研究中有重要的发展,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属市内领先水平。二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践中有较大发展创新,或解决了生产实际中的重要技术问题,能够或者已经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在县内处于领先水平。三等奖在科学理论或实践中有新见解,对社会进步发展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第十六条对获得一等奖的学术成果由县科协推荐参加宝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选。第十七条获奖的学术成果将作为作者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六章评选纪律第十八条初评单位须认真审核成果申报的有关条件和资格,初评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九条评选实行回避制度,成果申报作者不得担任
8、评委。第二十条评选工作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以质取优,不徇私情,在整个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或接到举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评选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对于参评者建议其所在单位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评委,将建议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第二十一条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窃取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表彰,追回证书,通报批评,取消下届参评资格,并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出现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事项,由县评选委员会遵照本办法以及中省市相关规定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