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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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运用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市县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和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绩效评价组织实施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后所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特指政策、项目和资金,下同)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结论等意见报告。第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被评价单位通过绩效评价对比分析,对预算支出在分配、使

2、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作出的评价结论、结果,并将结论、结果与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相挂钩,促进预算支出在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高效。第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第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和整改、应用和监管、信息公开和上报等内容。第二章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整改第六条县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在每项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绩效评价报告或反馈书(附件1)的形式,将绩效评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被评价单位,P艮时进行整

3、改。第七条被评价单位对绩效评价报告或反馈书中指出的问题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制定措施,积极整改;在收到绩效评价报告或反馈书后30个工作日内整改落实至I位,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附件2)反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预算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八条评价结果反映的预算编报、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财政部门应督促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支出责任,必要时可联合审计部门对绩效评价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三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管第九条绩效目标评估结果

4、应用。绩效目标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对象是否列入年度预算、预算额度或项目库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应对各部门(单位)编报的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评估,对于预算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期绩效较高的项目,财政部门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期绩效偏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将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暂缓安排项目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可行性不强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审核并不予安排资金。第十条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将作为评价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依据。预算部门(单位)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

5、执行进度情况,绩效管理水平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调整绩效目标。(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偏离、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等严重问题,暂停项目实施,按照程序停止拨付资金并调减预算。(三)对绩效监控中执行情况较好的项目进行经验总结,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绩效好的项目。(四)县财政部门通过对预算部门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一)评价结果

6、和预算安排挂钩。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并作为县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调整、资金分配、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评价对象,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时可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评价对象,县财政部门待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后,按制度规定继续予以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合格但存在问题的评价对象,财政部门缓拨预算资金,督促其管理单位强化管理,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其预算指标;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财政部门相

7、应调减或取消该部门预算资金安排。(二)评价结果与责任挂钩。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行政效能问责相结合。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敷衍塞责、开展不力、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低效使用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问责;严重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评价结果与考核挂钩。将各类型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预算管理综合考核,对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核为优秀的部门(单位),在预算管理综合考核评分时给予加分奖励:对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部门(单位),建议县政府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并将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纳入

8、县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与县政府绩效考评结果挂钩。第四章绩效评价信息公开与上报第十二条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及预算部门不仅要将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年度预决算向县政府、县人大报告并公开外,还要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政策)支出等绩效管理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以体现和增强财政预算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第十三条报告制度。依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各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财政部门要对其报告进行评估分析汇总,并向县人大、县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综合情况和重点项目、重大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人大监督、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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