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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1抽样方法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普通型安全帽每种产品抽取样品4顶,其中2顶作为检验样品,2顶作为备用样品。特殊型安全帽(防静电、电绝缘、侧向刚性)每种产品根据其所具备的特殊性能,确定产品的抽样数量:具备一项特殊性能,每种产品抽取样品6顶,其中3顶作为检验样品,3顶作为备用样品;具备两项特殊性能组合,每种产品抽取样品8顶,其中4顶作为检验样品,4顶作为备用样品:具备三项特殊性能组合,每种产品抽取样品10顶,其中5顶作为检验样品,5顶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帽舌GB/T2812-20062帽沿G
2、B/T2812-20063佩戴高度GB/T2812-20064垂直间距GB/T2812-20065水平间距GB/T2812-20066冲击吸收性能(高温)GB2811-2019GB/T2812-20067耐穿刺性能(高温)GB2811-2019GB/T2812-20068防静电性能GB/T2812-20069电绝缘性能GB/T2812-200610侧向刚性GB/T2812-200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
3、B2811-2019头部防护安全帽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