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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及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因自办宴席引起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在农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场合为保证和满足集体IOO人以上聚餐需要而自办的非营利性宴请用餐活动。第三条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制,各村(社区)要对本辖区群众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举办宴席的事主和承办厨师是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四条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群体性宴席,举办者
2、、承办者(厨师)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社区)进行申报、备案,村(社区)接到备案材料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若书,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实行双备案。由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登记备案,同时,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到现场实地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举办者立即整改并达到要求,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第五条凡从事农村、街道自办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负责登记备案,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
3、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健康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留镇食药站备案,同时按要求参加镇食药站举办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宴席厨房工作。第六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对宴席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食品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等非食品原料、添加剂。第七条宴席举办场所环境整洁,有足够的通风,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不得在露天举办农村家庭宴席。厨房应保持内外环
4、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嶂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及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厨房应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混杂,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租借或新购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宴席举办时应在席桌上准备相应的预防性药物。第八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第九条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当知晓供货单(或供货人)基本情况,严禁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应当向供货单位(或供货人)索取
5、购物凭证,注明购进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供货者、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十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供餐的每种食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第十一条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或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不安全食品,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村委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
6、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食品安全法和XX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上报和处置。第十二条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举办者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和厨师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共同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对因自办宴席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缓报、瞒报、谎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宴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事主和厨师从重、从严处理。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而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