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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深入与发展,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友好人士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逐年增多,社会资助正成为完善我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育人环境,激励学生自强自立、刻苦学习、关爱他人、回报社会,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学社会奖助学金指社会各界(企业或个人)与学校学工处等职能部门协商设立的用于奖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评审第三条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按设立者相关评选条件进无具体协议评选条例的,参照大学国
2、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第四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1、凡符合社会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递交学院;2、学院小工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初审通过提出建议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以上;3、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奖助学金建议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确保学生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4、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报社会奖助学金项目设立者(单位或个人),设立者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作为正式获奖(助)人选;5、社会奖助学金设立者委托学工处等职能部门审定获奖(助)人选的,直接由职能部门审定报设立者备案;6、同一学年内,每位社会奖助学金申请者获
3、奖(助)项目不超过两项,获奖(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第三章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分两种形式1、社会奖助学金资金按设奖(助)协议统一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待资金到账后,学工处等部门通知获奖学生(或学院)造表通过学生个人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处发放;2、社会奖助学金未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由获奖(助)学生个人本人银行账号等信息报送至设奖单位(个人),由设立者通过汇款方式直接发放至获奖人个人账户。第六条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助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第七条学院及学工处应密切监督获奖(助)人奖助学金的使用支配情况,及时纠正不当消费行为,确保社会奖助学金的正确使用。第八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社会奖助学金,同时接受奖项设立者的检查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