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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普政办发(2022)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风貌管控和明确各级职责,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精神,针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存在未批先建、违法乱建、无地可建、超标准随意建设等情况,围绕解决“该不该建、“在哪里建、“怎么建等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
2、),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就申请户“该不该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进行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
3、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或报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联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对宅基地建房申报材料不全的,在服务窗口使用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让村民补齐欠缺材料;对不符合宅基地建房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让村民知晓不予受理或批准的原因,减少矛盾纠纷产生。通过联审的,按照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的2种情形进行办理。1 .不涉
4、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2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7个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未取得农村
5、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房屋竣工后,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通过验收的,村民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台账,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资料,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自然资源、生态
6、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7个部门。二、严格规划管控,引导集中建设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己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农村宅基地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自然灾害危险区,以及陡坡、冲沟、泛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涉
7、及切坡建房的,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重要依据。三、加强质量安全管控,突出风貌引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参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审工作中要遵循房屋建筑建设规律,注重地域民族文化特色、传统民居建筑风貌传承、村落整体风貌协调和传统村落保护,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和建筑风貌引导有关工作。应从风貌引导图集中对照“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七要素提炼要素清单(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新建农村住宅的设计方案、质量安全要求和建筑风貌进行严格把控
8、,确保农村住宅设计风格和建筑风貌与当地乡土人情相适应。要按照规划管控条件,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民居建筑通用导则和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选择采用,引导村民按照专业的设计标准建设农村住宅,提高建设水平。新建农村住宅的地基基础、结构形式、墙体厚度、建筑构造等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施工条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三层以上新建农村住宅(包括分期建设的住宅)以及经营性农村住宅,必须有专业设计机构设计的施工图和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四、保障用地需求,严控用地标准各县(区)要全面贯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
9、)128号)精神,统筹规划、合理预留农民建房和农村产业发展空间,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队专项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严把宅基地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在新的政策未出台之前,仍然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普政办发(2013)17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五、遏制违法增量,依法解决问题存量坚持疏堵结合、稳慎分类、严肃查处的原则,持续巩固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排查整治成果。2020年7月3日以前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统筹协
10、调推进有关工作。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的农村违规建房问题属于“顶风违建,要坚决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加快推进问题整改。要综合运用卫片检查、村组巡查、信访举报等多种手段,定期不定期开展动态巡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少批多建、批甲占乙、未批乱建、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私搭乱建等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秩序。对于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六、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是确保农民
11、住有所居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工作协同、联合核查、违法处置、督查指导、通报问责五个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市级负总责、县乡抓落实、村级发挥主体作用的宅基地建房管理要求。(一)市级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跟踪问效各项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要建立由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牵头,司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草、
12、乡村振兴、信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按照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县(区)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规划管控要求,按照“实报实销要求,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用地需求;将2020年7月3日以后遥感影像资料全面、准确、免费提供各县(区)使用,并定期更新,方便各级准确判断农村宅基地建房是否违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指导农村宅基地建房
13、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引导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与行业服务,对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进一步推广使用云南省乡村宜居农房风貌引导图集(乡村振兴版),编制符合当地特色的风貌引导图集,确保农村房屋建筑风貌与村庄整体风貌一致,与环境相协调。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统筹监督指导农村宅基地建房是否非法占用公共道路或进入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房,是否影响或妨碍交通设施。市水务局统筹指导农村宅基地建房是否侵占河湖管理范围或妨碍河道行洪。市林草局指导农村宅基地建房是否侵占林地和草原、自然保护地及其他
14、林业基础设施。(二)县乡抓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指导和服务力度,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协调会;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或细则,细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巡查、排查等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体系建设,做好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等审批工作;要压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保障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必要经费,确保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办事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充实工作力量,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建房用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乡(镇)人民
15、政府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审查审批不涉及农转用的申请,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建房过程监管、房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批制度,对建房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服务指导,做到申请审核到场、开工丈量到场、建设检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村民的建房申请。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机制,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三)村级发挥主体作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要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核实、讨论、公示等要求,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各村委会每周召开一次
16、议事协调会,审查并公示本村村民建房申请,对宅基地建房中存在土地纠纷的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全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村民小组负责把好申请人“该不该建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初审关。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两员监管制度,“村两委指定1名成员兼任宅基地建房“协管员,每个村民小组的小组长为宅基地“信息员,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细致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七、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做到上下对口、指导顺畅。要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形成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态势。八、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