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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发(2019)95号)、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全省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通知和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
2、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非生产性重大建设项目;(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审计机关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
3、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第五条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将项目投资立项、年度投资安排、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开工批准文件、结算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等情况及其他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县审计机关,保障审计机关获取公共投资项目数据信息。第六条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第二章审计职责第七条县审计机关根据投资额度确定公共
4、投资建设项目核查率,实行随机抽查审计;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第八条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六)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八)工程结算情况;(九)工程财务核算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点审计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
5、费;(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第十条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审计机关报告本级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第十一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县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延伸审计调查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环评、招标代理、监理、供货等单位。县审计机关对审计调查对象与项目资金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县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公共投资建
6、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三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将年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县审计机关。县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县审计机关编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本级审计委员会审核,逐级报市、省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县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及时通知财政、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被审计单位。
7、第十四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在项目立项后报送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完工后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重大工程变更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并按照县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三)核查
8、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报告;(四)就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五)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六)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县审计机关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公共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监督采取跟踪审计监督、专项审计监督等方式,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
9、改。第十八条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竣工结算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机构,不得越位承担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杜绝代替建设单位承担结算审核等“以审代结(算)”和“以审代补(偿)”的做法。第十九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10、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准确、完整的竣工结算及竣工决算。将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合同双方确认的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报告完成后一周内报县审计机关备案。第二十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完成工程结算审核,被审计单位及时、全面、客观提供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所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二)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被审计单位及时、全面、客观提供与工程决算审计相关的所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11、作出书面承诺;(三)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实施。第二十一条县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单位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第二十二条县审计机关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况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
12、构、专业人员由县审计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应对出具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审计机关使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第二十四条县审计机关负责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审计机关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县审计机关应探索运用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创新大数据审计技术方法,利用云计算、大数
13、据和互联网等信息新技术手段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第二十七条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县财政部门搞好投资评审,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建设部门搞好质量管控,履行好建设、施工的组织和管理职责。县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推动政府投资类项目健康有序实施。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提报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提报的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确保政府公共投资安全。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第二十九条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县审计机关应依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签订
14、包含此项约定的合同,必须事先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项目结束后,县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逾期未送交的,视同无异议。县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重大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需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处罚,县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15、。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审计机关。第三十条县审计机关应当与纪检监察、巡察、司法等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第三十一条县审计机关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第三十二条县审计机关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