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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一节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二节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进口合同的履行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2第一节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的履行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出口合同为CIF或CFR合同,且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3 一、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一)备货 时间、质量、包装、刷嘿等。 (
2、二)报验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申报时,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单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4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在出口合同中,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 (二)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
3、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我们应该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5 在业务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1.银行审核的重点 (1)从政策上审核。来证各项内容应该符合我国的政治与经济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行的资信、以及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6 (3)对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在证内应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对有些国家的
4、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别注意,必要时应要求对方进行修改。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7 2.进出口公司审核的要点 (1)对信用证本身说明的审核。包括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亦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2)对信用证有关货物记载的审核。证中有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件。还应注意装运期、装卸港口、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转船等内容的审查。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8 (3
5、)对单据的审核。单据中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 (4)对信用证有关时间说明的审核。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9 (三)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做出妥善的处理。 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
6、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情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就及时表示拒绝。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0 信用证的修改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可由出口方提出,也可由进口方提出,但必须由进口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 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1 三、租船订舱与保险 (一)租船订舱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般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
7、需要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单,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 Order),凭以办理装船手续。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应该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2(二)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
8、、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三)投保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 应将货物名称、保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3 四、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我国出口结汇有三种: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
9、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4 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 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拆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3.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5 现将几种主要结汇单据及制单时应注意的事项简介如下: (一)汇
10、票 1.付款人: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采用托收的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填写国外进口人。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6 2.受款人:无论是采用托收方式还是信用证方式,除个别来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受款人均应填写托收行或议付行。 3.开具汇票的依据:开具汇票的依据也是汇票上的出票条款。如属于信用证方式,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如属于托收方式,汇票上可注明有关合同号码等。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7 (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
11、、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1.对收货人的填写,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 2.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8 3.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均 要一一照办。 4.凡属信用证方式,发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最高金额,按照惯例,开证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所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 5.如信用证内规定“附加费”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条款
12、,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9 (三)海运提单 1.提单的种类。国外来证均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如来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照银行惯例,银行可以接受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 2.提单的收货人。多数都作成“凭指定”抬头或者“凭交货人指定”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 3.提单的运费项目。如CIF或CFR条件,在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如成交价格为FOB条件,在提单上则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20
13、4.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惯例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5.提单的签署人。如信用证要求港到港的海运提单,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代理或代表,所签署的提单。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21 (四)保险单 1.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2.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IF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该项金额应为货物的CIF的金额加10%。保险单
14、所表明的货币,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币相符。 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的保险单。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22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可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贸促会签发。 (六)普惠制单据(GSP) 20多个国家给我国以普惠待遇,凡向这些国家出口的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作为对方
15、国家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23(七)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八)装箱单(Packing List)和重量单(Weight Memo) 装箱单又称花色码单,它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的核对货物。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24第二节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进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进口货物,多数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其履行的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物和办理索赔等。第十一章
16、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25 一、开立信用证 如合同规定在收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或在卖方确定装运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开证。买方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时,必须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银行则按开证申请书内容开立信用证,因此,信用证内容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它与合同内容应当一致。 卖方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我方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26 按照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信用证经过修改后,银行即受该修改后的信用证的约束。出口商可自行决定修改内容或拒绝修改,但其应发出是否同意修改的通知。 当出口商告知其接受修改之前,原证对开证行继续有效,即原证的条款对出口商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出口商未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拒绝其修改;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经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接受了其修改。从这时起,信用证就被视为已经修改。 总之,出口商是否同意修改的信用证可以用在结汇提交单据时来表示。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27 二、派船接运货物 按FOB条件签订进口合同时,应由买方安排船舶,如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