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XX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结合我街道办实际,采取村与农资经营店回收、街道集中、县处理方式,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置,具体回收处理实施方案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第四条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第五条各行政村负责本区域内农药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第七条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第八条鼓励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3、第九条XX街道农技站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街道、村(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街道集中点位置、具体管理责任人。第十条农药经营者按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
4、物回收站(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十三条各行政村负责辖区内田间、地头、沟渠、道路、村庄、水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确保辖区内没有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送街道集中点统一存放保管。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五条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纳入政府对行政村全年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按照评分指标按季度进行考评。考评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到田间、地头、沟渠、道路、村庄、水塘实地查看,根据评价标准进行打分;二是根据各行政村耕地面积测算实际集中回收至街道集中点农药包装废弃物数量进行打分。二者综合得分为各行政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最终得分。农资经营店必须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并且由街道农技站根据农资经营店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对农资经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到期是否给予换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