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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922”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城门四街14号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3-01-082022年9月22日上午10时30分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城门四街14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禅城区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及工程概况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7025126X0;法定代表人
2、:吴*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通信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电气设备销售;光缆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防腐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电力电子元件器材销售。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罗*忠,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系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3、。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9月22日,按照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聘请的员工刘*带工人前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城门四街14号进行光缆铺设。上午9时许,刘*带着未向公司报备的其弟刘某来到施工地,刘*在高处铺设光缆,刘某在地面辅助放线。10时30分许,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站在围墙(高约2.6米)上作业的刘*不慎坠落至地面,刘某见状,马上通过梯子爬上围墙,并从围墙跳到围墙里面,看到刘*躺卧在地面,身上有流血,意识还算清醒,于是刘某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现场后把刘*和刘某送往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刘某因着急翻越围墙左脚被围
4、墙上面的玻璃割伤、右脚脚踝骨裂,经治疗现在家修养,伤势恢复良好;刘*因伤势较重,抢救至9月23日上午10时许,医院方宣布刘*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祖庙街道办事处、祖庙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刘*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妥善处理了善后工作,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
5、)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系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二)经济损失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5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直接原因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高处铺设光缆,不慎从围墙上方(距地约2.6米)坠落至地面,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聘请无高处作业资质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现场管理缺失,未及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高处作业操作规程,是导致这起事故发
6、生的间接原因。(二)事故的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1 .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高处铺设光缆,不慎从围墙上方(距地约2.6米)坠落至地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 .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聘请无高处作业资质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现场管理缺失,未及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高处作业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7、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3 .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罗*忠未尽到督促、检查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涉及高处作业时,可能导致人员失足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8、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二)处理建议L由于事故责任人刘*在事故中已死亡,其事故责任依法不予追究。2 .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3 .建议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罗*忠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一)佛山市和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采取措施,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二)祖庙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光缆铺设作业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