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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婴幼儿运动发展促进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在园婴幼儿运动量,加强运动发展促进,保障婴幼儿身心全面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及婴幼儿。第三条运动发展促进应根据婴幼儿的生理特点,每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运动,提高婴幼儿身体素质。针对两岁以上的幼儿,有适宜的运动强度。第四条每日保证婴幼儿室内外活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活动前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第五条利用空气、日光、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运动发展促进。第六条运动发展促进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婴幼儿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婴幼儿对运动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运动;运动中应加强身体保护,避免产生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婴幼儿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第七条卫生保健人员应了解在园所有婴幼儿身体情况,对于患病婴幼儿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婴幼儿运动量根据身体状况及时调整;体弱婴幼儿的运动发展促进应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短,并对婴幼儿运动反应进行仔细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