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政务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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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局政务公开制度第一条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政务公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利用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子站、古浪政府网站税务之窗等载体,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第二条税务局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除外。第三条税务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

2、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第四条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各股室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第五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

3、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第六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第七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设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第八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

4、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相关股室或相关基层分局提供信息内容。相关股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由股室负责人审签、分管领导审批后,交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股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属于相关基层分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分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分局负责人审签后报信息公开办

5、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相关股室予以答复。第九条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县局相关股室和基层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一)审查的范围包括:L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2 .是否属于省局、市局和县局尚未决定的事项;3 .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4 .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5 .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6 .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7 .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二)审查的内容包括:L全省、全市、全县税务工作重大决策事项;2 .以

6、省局、市局、县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办法、制度;3 .省局、市局、县局领导在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4 .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5 .税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情况;6 .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第十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经股室、分局负责人审签后,交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保密和文字复审,最后由承办科室、分局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

7、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和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查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时限要求。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二)县局内

8、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S)省局、市局、县局内部文件;(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三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一)属

9、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S)不属于县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十五条属于交由相关股室、分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相关股室、分局代为回复申请人;股室、分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

10、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税务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1、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第十七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S)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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