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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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事项及权限委托权限县级消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笫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

2、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笫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条例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消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托政关委行机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事项及权限委托权限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条例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一万元以托政关委行机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事项及权限委托权限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消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六、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单位由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二)建筑物外墙装修装修、建筑屋面使用和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三)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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