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注册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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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暂行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是指: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是学生在籍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入学和学期两种。入学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是在籍学生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其他教育类型学生可

2、参照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院成立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务处、计财处、学生处的负责人组成,是院长领导下的学生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有关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第四条学生处是全面负责在校学生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章管理第五条凡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第六条新生的入学报到时间在录取通知书上予以注明;在校学生各学期的时间为学院开学后三天内。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在各系办理手续;因特殊事由在规定时间之外的手续,学生须到学生处办理。第七条不能如期者,应

3、当履行暂缓手续。第八条已经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保留学院学籍,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一)在休学期间;(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保留学籍期间;(S)经批准出国留学的,在保留学籍期间。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一)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二)不再拥有学籍的学生。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

4、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第十一条符合学院管理规定并办理的学生,由学生部门在学生证上加盖学生章,获得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不符合学院管理规定或未按学院规定办理的学生,不具有学院学籍,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没有该学期的学习资格。第四章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向学院计财处缴纳学费或结清其他应缴费用之后,方可办理学年第一学期手续。学生一律通过银行卡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前8至15天内,按学院规定标准将应缴学费及相关费用足额存入学院为其开办的名校卡账户中,学院计财处将在开学报到日期前7天委托授

5、权银行通过批扣的方式统一收取。计财处在每学年学院规定时间前2天,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和当年学生实际缴费情况,形成年度完费学生名单,及时送交学生处及各系,作为受理学生的依据。第十三条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学生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之外,学生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学生处、各系在受理学生申请之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准予;不符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其申请不予批准。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酌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十六条各系应在学

6、院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次日上午,将本系学生学期情况报送学生处,以此作为学院各部门受理和安排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依据。第十七条每学年第二学期不以缴费为准,参照第一学期程序执行。第五章办理暂缓手续的程序第十八条凡不能如期的学生,可以在正常时间结束前向学院相关部门申请暂缓。第十九条在学院校历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学生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请假。已经请假并获批准的学生,可以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到所在系销假、。没有请假,超过学院规定的时间仍没有;或者已经请假,超出批准的请假期限仍没有的学生,须到学生处办理手续。在学生办理手续之时,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期间所缺课程以旷课论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予

7、以处理。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应缴费用的学生,可以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暂缓,并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且实际贷款额度足以冲抵应缴费用的,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可以申请。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准,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不能足额缴纳应缴费用的,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按期。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应缴费用的学生申请暂缓,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暂缓,应当首先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各系初审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第二十二条学院在批准学生暂缓申请时,应同时明确学生的允许延期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三条已经办理暂缓手续的

8、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四条办理了暂缓手续的学生,可以先行跟班旁听,待之后,再取得正式学习资格。第六章对未学生的处理第二十五条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评和考试。第二十六条超过学院规定期限4周未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其行为视为自行放弃学籍,学院对其作退学处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按本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学院规定的时间以校历(或录取通知书)为准;已办理暂缓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截止时间为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因管理产生的问题,由学生处负责受理解决,重大问题经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研究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学院学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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