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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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训)室及“校中厂”(以下简称“实训室”)。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所有在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应遵守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实训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组长由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二级学院(部)负

2、责人担任组员。教务处负责实训室安全与环保方面的建章立制、日常检查督促与宏观协调。第五条因学校实训室采用“教务处直接管理+委托二级学院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教务处直接管理的实训室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委托二级学院管理的实训室由二级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校中厂”由产教合作部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根据实训室管理归属,管理部门需成立实训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部门领导、分管教学领导,实训室管理员及实训室安全工作专(兼)管理人员等构成,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认真实施“实训室安全与环保防范保障体系”,将实训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纳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

3、懈。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并设置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1名。第七条教务处代表学校与二级学院(部)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安全责任书制度具体落实到每个实训室以及参与实验、实训的每一个人。1 .实训室管理员是所在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实训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2 .任课教师(或实训室借用人)是实训室使用时的临时责任人,负责实训室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环保管理。3 .学生进入实训室后,应严格执行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自觉服从任课教师和实训室管理员安全管理要求。4 .外来人员使用实训室时,

4、必须先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签定安全责任书。第八条学校建立实施实训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成立实训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具体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二级学院(部)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专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实训室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第三章实训室技术安全第九条实训室管理员必须制定实训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温高压设备、高电压设备及其他特种实训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所有进入实训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十条按照实训室管理归属,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实行严格监管,并对其产生、存放、处置等管理工作进行

5、规范和指导。第四章实训室环境安全与卫生第十一条按照实训室管理归属,二级学院(部)及教务处应分别对本部门直接管理的实训室做好以下工作:1 .按功能分区进行认真规划和建设,规范与完善实训室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确保实验、实训场所符合安全要求。2 .加强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硬件设施建设,配备有效可用的紧急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沙、急救箱等)。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实训室管理员及学生个人防护要求。3 .实训场所的整洁是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的重要方面,应坚持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工作,减少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实验、实训环境。4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师生员工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知识的培训教育

6、工作。第十二条二级学院(部)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专业特点,对所有参与实验、实训的教师、工作人员、学生等制定相应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知识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二级学院(部)要将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纳入学生培养教育体系;同时,实训前必须针对实训安全风险点,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并与学生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第五章安全检查及整改第十四条按照实训室管理归属,二级学院(部)及教务处实施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参考学院实训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试行),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整改措施。第十五条检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训室,由保卫处、教务处及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对其实行临时查封,并出具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第六章安全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各级各类实训室及实验场所必须根据其特点建立实训室安全档案并加强管理。第十七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训室,必须建立实训室台帐管理制度,对其购买、使用、保存、废弃物处理进行详细记录。第十八条根据实训室管理归属,二级学院(部)及教务处应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本部门实训室安全检查档案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如有冲突,按本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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