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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高职扩招四类人员(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高职扩招生源(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书面或传真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
2、明。假期一般不超过入学规定期限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S)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
3、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给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国家有关规定的传染性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疗养。下学年开学前,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的,可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如治疗期在一年以上,或治疗后达不
4、到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的,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通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将处理决定通过校园网进行公告,公告期满视为有效送达。第八条学籍实行电子。学生取得学籍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复查个人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误的,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到教务处
5、申请更正。在校期间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及时向教务处提出学籍信息变更申请,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籍电子及学生信息变更管理按学院学生学籍电子实施办法执行。第九条学生后,该学期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有效。第三章修业年限、课程与学分第十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延长至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应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但修业期满,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做结业或肄业处理。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设置公
6、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含专业基础必修课),选修课设置公共任选课和专业选修课。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课程的修读按照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二条学分是计量学生学习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之一。每门课程设置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教学课:按16学时计一个学分。(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习、实训1、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调研、社会实践等。其中,集中进行的以每周LO个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按集中进行的折算。(S)线上教学:通过学校管理或者合作的网络教学平台开设的课程按照人才培养方
7、案要求可以认定相应学分。(四)学分积累置换:工时积累换学时,原则上20-24个工时换1个学分;学生个人或受单位委派,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社会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等;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获得奖励,;学生个人获得或者作为主持人获得的物化成果。根据学院相关文件认定规定,可置换相应课程学分。学生按规定,修读课程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学生需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方可视为毕业学分审核合格。各类课程、学分设置及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十三条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系部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
8、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第十四条学生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跨校修读课程,以及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修读,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与系部共同审核认定。第十五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相应模块的学分,计入学习成绩。每个模块累计认定学分不超过2学分。(一)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累计达到10个工时,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及其他”模块1学分。(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经教育研究所审核认定后,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及其他”模块1学分。(三)职业态度的评价,如获得实
9、习单位优秀员工评价等,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职业精神”模块1学分。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者,经创新创业教研室审核认定后,可认定“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成绩和学分。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认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其在部队表现,认定顶岗实习课程的成绩。成绩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系部和教务处共同审核。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实习实训可按五级制评分,经考核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
10、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考核成绩与考核记录(缓考、补考、重修、补修、违纪、作弊、免修等)一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形式。考核成绩应含平时、实验、实训、期末等评价,并按比例评定,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确定,经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第一讲课堂上向学生公布。第十九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凡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期末考核等方式评定。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条学生上课
11、、实习(实训)、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对必修课,以及个人选修的课程,学生应该按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提供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缓考:(一)课程考核期间患病无法参加考试的。(二)课程考核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各类重大竞赛和活动的。(S)课程
12、考核期间直系亲属病危或亡故的。缓考名单及科目由教务处公布为准,缓考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缓考科目的考试(一般在补考时间安排),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缓考学生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考试的,以旷考论处。缓考学生无补考机会,课程不合格只能重修。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参加所属课程的正常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不能参加课程补考,只能重修:(一)学生累计缺课(含请假、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二)该课程作业、实验、实训等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未完成者。(S)无故缺席该门课程实验、实训、实习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所属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被取消资格的学生
13、坚持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无效。第二十三条除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参加补考的情况外,当学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学生除外),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不能申请缓考,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按旷考论处。第二十四条补考、缓考均以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体育课及有其他考核方式的课程除外),卷面成绩即为补考、缓考的最终成绩。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在学籍档案中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违纪”、“作弊”,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学院关于考试作弊和违纪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得
14、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视其表现情况,经所在系部批准后方可获得该课程重修机会。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学生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系组织复查后,实事求是的给学生更正或解释。成绩的修改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所属教研室审核,系部和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修改。第二十七条为了能够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并充分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的质和量,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按课程平均绩点和学分平均绩点来表征学生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毕业、升学、评优、奖(助)学金等
15、的重要依据之一。(一)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修读课程所得学分数乘以所得课程绩点(表1):表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课程成绩100-90898079-7069-6060分以下课程绩点5.04.03.93.02.92.01.91.00备注:60-100分,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递增0.1。(二)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按下列换算关系换算(表2):表2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S)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L课程学分绩点:为某门课程的学分数与课程绩点的乘积。它是该门课程的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2,累计学分绩点:是衡量同期内(一个学期或某个学习阶段或整个学习期间)学生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计算方法如下:累计学分绩点=3.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同期内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同期内修读的学分总和。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修读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其分母“课程学分数”求和时不及格课程学分应按该课程规定学分数计算在内。计算方法如下:平均学分绩点=在进行升学、评优、奖(助)学金等的评比、审核时,凡因考核不合格而通过补考、重修后成绩合格的课程,均按成绩为60分、绩点为1.0进行评比、审核。第五章课程重修、补修与免修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