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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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学生交换、科研等方面开展的交流与合作项目。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旨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理念,调整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办学活力,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人才,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第四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规定,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贯彻扩大开放、

2、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为最高准则,警惕和防止外来、颠覆、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校和相关二级院部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第六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部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交流与合作办学项目。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第七条二级院部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交职

3、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呈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第八条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校领导、相关二级院部、有关处室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第九条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对合作外方的背景、资质、意图、合作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项目建立以前中外双方须经过细致认真的会谈

4、,如必要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深入了解合作外方的合法性、资质及办学情况。第十条项目达成合作协议草案后,由申办的二级院部填写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含校际交流项目合同)会签表报国际交流中心。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第十一条职业技术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二级院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学校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校长授权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各二级院部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第十

5、二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相关二级院部根据、省教育厅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交由国际交流中心初审并报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于每年3月或9月向和申报。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坚持公益性原则。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中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内容,项目学生因签证、语言、专

6、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经高考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可转入相同或相近的非项目专业(或课程)继续学习,按转入后的专业(或课程)要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并按转入后的专业(或课程)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但以前所缴的学费不予退还。第十六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归国际交流中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新项目的建立,有关政策咨询,办理申报手续,项目评估,综合协调等,确保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开展。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外籍教师,按照中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和我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聘任、解聘、报酬、福利、社会保障等依法通过聘任合同加以规定。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凡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土地、房屋、设施或人力资源的,须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交纳资源使用费。在项目立项申请时,应对学校资源的有偿使用做如实说明,经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审批,确定费用额度后备案、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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