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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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有利于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促进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增强教学活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第二章教学计划第二条学制与学习期限学制:三年学习期限:34年。第三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中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结构如下:第三章学分管理第五条学分计算各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课程的性质及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而定。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2、。1 .一般以一门课程的课内周学时数作为学分数,即每周讲授1学时计1学分。2 .体育课以每周上课2学时计1学分。3 .专业技法课(美术、舞蹈等)以每上1.5周学时计1学分。4 .军事理论与训练、劳动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社会实践环节的教学每周计1学分。5 .证书及奖励学分(1)通过国家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者,分别记4、3学分(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奖励学分对等于英语应用能力A级);(2)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三、二级考试者,分别记3、2学分;(3)获得劳动、人事或行业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或等级证者,记3学分;获各专业协会颁发的专业资格证或等级证者,记2学分;(4)在省级以上刊物

3、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者,记12学分;(5)在省、部级以上竞赛中获奖者,记24学分;(6)在校级竞赛及其他活动中获奖者,记2学分;(7)凡连续2年被评为校级优秀班干部者,记1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证书及奖励学分不低于4学分。第六条学分的取得1 .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且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证书及奖励学分的取得必须填写职业技术学院证书及奖励学分登记册,经审核后,记入本人学籍档案。2 .学生毕业必须取得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社会实践及各类证书所要求的学分数。第七条学分绩1 .为了考核学生的学业

4、水平,区别学生成绩的优劣,每学期需计算课程的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它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通常按平均学分绩,区分学生在小班内学习成绩排列的名次。每学期需计算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学分绩计算中“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成绩。2 .在计算课程学分绩时,凡因成绩不及格而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计学分和学分绩;补考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以60分计算。第四章课程选读第八条选课我院推行学分制的核心,是实行选课制。1 .学生可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在本系教师指导下,按本人实际情况选课。2 .选课应遵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的先行后续

5、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3 .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选修课名称、学分和任课教师。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报课程,由系秘书统计,系主任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审定执行。4 .限定选修课必须修读达到要求的学分,任意选修课学分可用奖励学分替代。5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第九条免修部分课程通过国家等级测试取得证书后,相应课程免修。1 .非英语专业学生在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后,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并取得相应课程学分。2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后,相应课程免修,并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十条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仍按系、年

6、级编班,形成自然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数形成教学班。任意选修课开课一般不低于50人,限定选修课开课一般不低于20人。第十一条学生的休学、停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学生在三年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限为一年。在延长期内,编入低年级相应专业教学班。第十三条肄业、结业和毕业1 .学生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2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最后一学期重考后仍有3门(含3门)以下课程不合格者,或未修满选修课和证书及奖励学分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返校重考,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3 .学习困难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向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可缓修部分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三年学习期满后,若其他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已取得相应的学分,可暂发给肄业或结业证书。离校后一年之内可继续补修原缓修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之后,可由学校补发毕业证书。4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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