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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各教育、教学、管理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O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教育教学系部、管理及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第三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院利益、形象和声誉,损害学生或工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第四条学院效能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部门依照学院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对工作过错
2、责任追究的方式形成意见。学院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协调工作;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工作和直接承办对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学院教务部门负责落实教学及其管理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二)贯彻落
3、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和学院党政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S)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和学院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四)维护校园公共安全及稳定,保障实验实训操作安全,保证维护维修施工安全,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五)采取措施办法不当,引发,或处置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办理经济事务或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A)所承担的重要工作事项被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书,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完成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规定,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或处理问题的;(二)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三)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四)违反学院党政重要事项保密规定或泄漏管理服务相对人隐私的;(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贻误工作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A)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对举报和投诉违规不受理以及部门之间就重要事项的协调不及时办理,或办理中遇到权限之外的情况不请示、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十
5、)违反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工作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第九条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十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一)不履行规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二)具体工作行为按照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审核、批准程序,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的;(S)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四)不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办理行为的。第十一条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
6、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审核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一)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二)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第十四条审核人或批准人指令承办人违法或不当履行规定职责,或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五条部门集体决策失
7、误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主要负责人和赞同人负直接责任,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决策集体成员不承担责任。第四章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方式第十六条对部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S)责令公开道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被问责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部门,扣发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500元;情节严重的,扣减部门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l%-5%o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合并或累计使用。追究部门过错的,可同时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第十七条对部门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S)通
8、报批评;(四)停职检查;(五)调离工作岗位;(六)免职或作待岗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给予停职检查追究时,应当明确停职检查的时间和期限。对被问责受到学院行文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个人,按等次分别扣发当事人本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5%,10%;被免职或作待岗处理的,扣发当年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不遵守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的,按照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文件处理。教师、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发生属于教学事故的过错责任追究,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文件处理。各教学系部到课率低于90%,按学院另行制定的学生到课率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9、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十八条部门工作人员有本办法所列的过错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党政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有本办法所列的过错行为,应当问责的,依照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以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代替问责。第十九条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第二十条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导政过错发生的;(二)拒绝纠正过错的;(三)干扰、阻碍对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四)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的;(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过
10、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一)积极配合调查的;(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S)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第二十二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三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工作过错责任:(一)主动发现工作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二)工作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S)因意外或不可抗力致使工作过错发生的;(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第五章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工作过错情形的,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
11、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一)学院党委提出的责任追究事项、学院行政交办的责任追究事项;(二)学院监督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S)在、部门的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四)存在明显工作失当情形被新闻媒体披露的;(五)被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诉、检举、控告的;(六)其他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对检举、投诉、控告,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对实名检举、投诉、控告,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十六
12、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对需要进行调查的工作过错行为,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工作过错行为,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第二十七条调查工作过错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工作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调查处理工作过错事项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工作过错行为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调查处理工作过错事项,应当听取并记录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的
13、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第三十条工作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纪检监察职能部门、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部门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相关责任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职能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