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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若干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强化学习创新意识,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院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各临床、医技科室必须在每年1月上旬向科研科提出本年度科室人员进修学习计划,该计划经科研科(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报护理部)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临时性安排进修由科研科报医院分管领导批准。第二条医院鼓励科室和职工自行联系进修单位。第三条进修单位要求为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优先考虑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医疗技术水平发达地区,条件具备人员也可申报赴国(境)外进修学习。第四条进修单位的相关学科须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进修学习内容必须是医院未开展或
2、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业务。第五条职工外出进修学习,既是自我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应尽义务。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无正当理由,都必须服从医院安排,外出进修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六条凡年龄未满50周岁,来院工作满3年的临床医生(医技人员),在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时,任现职期间必须有半年及以上外出进修经历。特殊情况可先暂时办理聘任手续,限1年内补齐,否则予以解聘。第七条接到进修通知后,进修人员须在进修报到时间前3天,到科研科、医务科和人事科等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如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按旷工处理。第八条医院统一支付进修单位要求的学习费用,同时给予20元/天的伙食、交通补贴;
3、进修期间的住宿,医院30元/天的标准报销(凭发票);进修人员在外出进修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奖金按医院行政人员平均奖发放,不再发放晚班费、误餐费等相关费用。第九条所有外出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进修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进修单位报到,遵守进修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计划完成进修学习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时间。进修期间的考勤情况由进修单位管理并向我院人事科出示书面证明。第十一条进修人员因违纪或个人原因中途退回,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从每月工资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第十二条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半月内,必须上交1份学习心得到科研科,将鉴定表等材料交人事科
4、、科研科存入个人技术档案,国(境)外进修学习者还需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交科研科、人事科备案。第十三条进修学习结束返院1月内,必须结合进修学习内容,在科内开展专题学术讲座,宣讲推广新技术、新业务,必要时由医院组织全院性学术报告会。第十四条进修学习返院半年内必须向医务科申报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具体方案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开展,开展效果由医务科组织专家验收备案。第十五条进修人员结束进修返院,原则上回原岗位,必须继续为医院服务6年,否则需支付给医院相应赔偿金。第十六条外出进修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科室年度绩效考核的核心指标,未完成进修任务的科室本年度不得参与评优评先。第十七条本科室外出进修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晋升提拔、评优评先中业绩项目的重要指标。第十八条不服从医院派出进修学习安排的,因违纪或个人原因被进修单位退回的职工,3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晋升提拔。第十九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其他人员可参照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科研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