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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机关各股室对本股室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第三条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县商务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局领导成员及分工;(二)县商务局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县商务局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四)县商务局的人事任免文件;(五)县商务局主要工作动态
2、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二)涉及企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县政府网站、公示栏以及文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公开。第六条本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股室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因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引起复议、诉讼的,应由县商务局有关股室积极应对,并防止媒体炒作。第七条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拟公开信息目录、内容描述、信息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和备注。第八条本制度由县商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