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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为严肃我局工作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工作考勤第一条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考勤时间:夏季:上班时间:上午08:30之前下午14:00之前下班时间:上午11:30之后下午17:30之后冬季:上班时间:上午08:30之前下午13:30之前下班时间:上午11:30之后下午17:00之后第三条考勤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由市局考核监督科以脸部识别系统进行考勤。考核监督科每周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情况上报分管领
2、导,每月通报一次。(二)各大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勤管理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进行考勤。每周将考勤情况上报市局考核监督科。市局考核监督科抽查基层单位考勤情况每月至少两次,每月通报一次。(三)以下情况不能正常考勤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提交情况说明,办公室每周汇总后提交考核监督科。1 .参加公务活动的;2 .在外执勤需延时下岗的;3 .因病、事请假的;4 .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公务活动。第四条考勤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和评先选优的依据。每周无故迟到、早退一次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每月累计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市局机关人员由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基层单位人员由基层
3、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的,正式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调整工作岗位;临聘人员将予以辞退。第五条无故全天未签到(退)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合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在上级机关检查时被发现不遵守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惩处,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第二章公休假第七条公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葬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要避开工作高峰期,遇重要紧急任务应停止休假。第八条年休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1.累计工作
4、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 .累计工作已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可以跨年度安排。为保障正常办公秩序,同一单位的正职领导和副职领导不能同时休假,工作人员不能在同一时间段全部休假。第九条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享受婚
5、假15天。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十条生育假。1.产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给予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 .怀孕流产假。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2天。3 .哺乳假。女性工作人员有未满1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4 .护理假。男性工作人员配偶生育的,给予护理假15天。第十一条探亲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息日团聚的,
6、可以请探亲假(视路程远近确定,路程少于50Okn1的一般不给予探亲假)。1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2 未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并不能在公休息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45天。3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第十二条丧葬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的,给予1-3天丧葬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三章病事假第十三条病假。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可以申请病假。凡请病假3天以上的,均
7、须有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无医院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病假一个年度内累计30天以上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1.工作人员一个年度内累计休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已满10年的工资照发。2 .工作人员一个年度内累计休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已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3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见习)期休病假的,试用(见习)期工资照发,休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4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负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四条事假。
8、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一个年度内累计20天以上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第四章请(销)假程序及规定第十五条全局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公休假应提前请假和及时销假。请销假要填写请(休)销假审批表,机关工作人员交办公室备查;基层单位人员交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查。第十六条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批:请假3天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签批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基层单位人员(包括环卫、临时工等)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后,报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查。第十七条中层以上干部
9、请假2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第十八条请病假超过一周或长期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病历。不得虚报、夸大病情或提供虚假疾病证明申请病假。第十九条市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各大队大队长离开XX市区,要向局长报告并填写离白报备单,交办公室备查。第二十条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应先向相关领导电话请假,经批准后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一条请假人员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向原批准领导及办公室销假,否则视为未到岗,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二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超过50天的,取消当年公休假,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