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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着装制度为了加强城管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管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管人员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工作时间必须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第二条着装时必须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第三条制式服装必须成套规范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搭,不得与便装混穿,不得与不符合季节制服混穿。每年按时令由市局统一确定换装时间,个人不得擅自更换。第四条城管人员着装时,要保持规范整齐。(一)制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衣时,不得外露;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二)不得穿拖鞋或赤足,应穿深色鞋(皮鞋或旅游鞋);(三)不
2、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四)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墨镜,不得纹身。男同志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同志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第五条城管人员着装时,要保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二)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三)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四)执勤乘车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第六条要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识、号牌,不得转借、赠送或变卖他人,因工作遗失或损坏,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备。工作人员离职后,要将制式服装标识、编号牌、证件全部上交第七条市局考核管理科负责对全局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规范着装的,立即予以纠正,并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领导谈话、全局通报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