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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堵公路诊户管理实施为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本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
2、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独立于公路基础设施、不构成公路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及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
3、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管护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及将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接受财政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五条公路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第二章公路资产形成第六条公路资
4、产形成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受让、移交等。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公路受让、移交等方式应当有利于提升公路管理服务水平和理顺公路管养事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七条公路资产的形成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的原则。第八条公路规划应当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与城镇化格局、资源分布和产业布局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统筹经济地区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合理布局路网结构,实现路网供给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第三章公路资
5、产管护及使用第九条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公路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第十条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公路资产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笫十一条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公路资产运营管理和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接受中央和省委托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由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作为相应公路资产管理主体。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盘活存量公路资产,加强存量资产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路网效益。管护单位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公
6、众出行需求,鼓励通过出租、合作运营管理等方式充分利用、盘活公路附属设施,有效发挥公路资产效能、提高公路资产使用效益。第四章公路资产处置第十四条公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十五条公路资产因公路总体规划调整需要进行无偿划转、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笫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管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报废或损失核销:(一)根据当地交通规划,需要拆除的;(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三)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第十七条公
7、路资产发生无偿划转、转让、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管护单位及时处置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在国有资产月报和年报中进行反映。第五章公路资产基础管理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资产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公路资产的记账主体。管护单位要加快存量公路资产入账工作,对新增公路资产及时入账。第十九条公路资产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科学合理确认和计量公路资产价值。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对公路资产进行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卡
8、、账实相符。第二H一条公路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第二十三条管护单位公路资产清查结果和相关公路资产核实事项,应当按照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公路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随同清查结果一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管护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账务信息。第二十四条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
9、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六章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五条公路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依托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建立公路资产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对于形成的公路资产应当及时填制公路资产信息卡,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管护单位负责填写其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的信息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信息卡。录入信息时应当
10、选择相应的计价方式,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七条管护单位应当及时录入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公路资产因政策调整、改扩建、划转、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发生信息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变更公路资产信息卡,确保公路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公路资产管理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建立与省级财政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有效衔接。第七章公路资产报告第二十九条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并对权属问题作出说明。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公路资产
11、纳入国有资产报告。第三十条管护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公路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公路里程,入账价值等;(二)公路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S)公路资产形成、养护运营、处置和收益情况;(四)公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工作措施;(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护单位公路资产及授权填写公路资产信息卡的经营性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1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数据核实工作,确保全省行业资产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全省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督责任,组织、监督所属管护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同级财政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整改落实具体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整改情况。第八章监督检查第
13、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依法维护公路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收集专用公路资产信息的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
14、外投资管理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公路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地公路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公路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公路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基本信息资产信息卡编码资产名称资产分类预算项目代码开工日期交工验收日期竣工验收日期投入使用日期数量(公路里程、桥梁或隧道长度、公路渡口个数等)数量计量单位(公里、米、个等)公路编码起始点终止点设计年限公路技术等级公路行政等级财务信息计价公式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元)资
15、产原值(元)非财政拨款(元)累计折旧(元)资产净值(元)财务入账状态入账时间(可分笔填写)会计凭证号预计年均收益(元)政府批准的起止收费时间预计年均收费(元)是否举债举债方式债务名称债务发行金额(元)债务发行时间债务偿还时间债务偿还金额(元)债务余额(元)是否纳入行政事业资产报表使用信息使用状况管理部门及联系电话管护单位及联系电话公路经营企业及联系电话历次收费权转让情况收费权质押情况司法保全信息备注制单人:a可单时间:说明:1.资产名称为该公路名称,如XX高速XX段。2 .资产分类包括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分情况选择填列。3 .预算项目代码指通过财政预算项目安排建设的公路,填写相应的项目代码。4 .交工验收日期、竣工验收口期是指交工证书、竣工证书上写明的口期。5 .数量计量单位为公里、米、个等,分情况选择填列。6 .公路编码按照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GB/T917-2017)填报。7 .起始点和终止点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