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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287号 2012-02-17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12517号 2012-08-03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冀建质2012568号 2012-08-21 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冀建质201328号 2013-05-09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 冀建质201434号 2014年4月 1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87号 2012-02-17 发布一、严格见证
2、取样人员岗位管理二、强化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 范围涉及见证取样、使用功能、建筑门窗、建筑节能等多项检测资质。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2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见证人员、取样员要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见证人员与取样员一起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封样和收样时留影像资料。 检测机构工作要求。 1、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或签字的
3、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3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检测机构工作要求。2、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 3、检测机构对出现涉及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4、检测机构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出具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
4、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12517号 日期: 2012-08-03 严格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见证取样检测原则上不允许检测机构跨行政区域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包括设区市市区的检测机构到距离较远的县(市)及县 (市)检测机构到其他县(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业务。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单位,必须对桩基检测全过程同步留取影像资料,其提交的检测报告必须包括每根桩的检测影像资料。5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建质2012568号 2012-08-21发布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1、使用统一的试验报告格式;2、对数据自动采集和运算。自动采集系
5、统应能自动记录荷载-变形(荷载-时间)曲线并保存在检测单位的计算机上;3、对各类检测报告的数量进行分类统计;6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4、对信息更改自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经人为更改后,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别,该项更改记录应自动登记到信息更改统计表中;5、对不合格报告的自动统计及预览;6、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合同的监督管理。 7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 各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数据信息上传到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1、所有见证
6、取样检测、使用功能墙体材料检测的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其中力学试验数据需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上传;2、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等现场检测的原始数据24小时内上传,检测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上传;3、建筑节能、建筑幕墙、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建筑门窗检测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上传。 8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原始数据和记录进行更改时,应遵循下列规定:1、必须有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审核同意并留下书面的修改记录;2、来样信息如需更改,送样人必须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名的证明文件,经接样人
7、员核实无误后,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意方可更改。 9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1、检测机构要保障使用的管理系统有效运行。2、检测机构首次应用系统时,应进行复核,以国家现行检测标准规范为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系统供应单位,同时报省质监总站。4、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上传检测数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尽快排除故障。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上传检测数据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0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冀建质201
8、328号 2013-05-09 1、严控检测企业规模。各设区市市区、已有检测企业的县(市)一律不再审批新设立检测企业。2、每年开展一次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抽查,3年覆盖省内所有检测机构。 2013年,抽查企业不少于100家,突检20家以上,重点是见证取样和地基基础检测单位。3、制定并出台检测企业和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办法,对违规记分达一定等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约谈、撤销资质和资格等形式严肃处理。 11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4、制定下发我省检测资质管理的细化标准,2014年底前全部企业按新标准复核换证。5、加强检测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完善培
9、训、考核办法,统一大纲、教材、题库、标准,综合考评检测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健全继续教育制度,检测人员每3年参加一次脱产继续教育。检测机构法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必须通过相应专业的综合考核。12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6、推进检测监管系统应用。尽快实现地基、主体、节能检测数据的实时上传,积极研究其他专业检测数据的信息监管方式。2013年所有企业全面应用检测监管系统,年底前所有检测合同实时上传。7、组织比对实验。每年选取2-3个资质类别,3年完成主要资质类别的能力比对。实际检测能力不足的机构暂停该项目检测
10、业务,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检测工作。比对实验成绩与检测机构的动态考评挂钩,连续两次比对试验不合格的取消该企业相应类别的检测资质。 13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冀建质201434号 2014-4-23基本原则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执法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外,同时对检测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对积分达到一定数量的检测机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14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记分方法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
11、。执法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外,同时对检测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对积分达到一定数量的检测机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检测机构负责人兼任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的,分别记分。 15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16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17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18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19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检测机构及从业人
12、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积分处理检测机构:检测机构积分达到3分时,对检测机构发出书面警示;检测机构积分达到6分时,暂停其检测业务;检测机构积分达到9分时,停止其检测业务,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机构负责人:检测机构负责人积分达到6分时,省住建厅约谈检测机构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学习。20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积分达到6分时,省住厅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积分达到9分时,省住建厅建议检测机构撤换该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检测人员:检测人员积分达到3分时,参加专业学习;检测人员积分达到6分时,省建厅建议检测机构撤换该检测人员;检测人员积分达到9分时,取消该检测人员岗位资格一年。 21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检测机构、人员的积分清零(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和检测人员须在参加学习后积分清零),重新记分。量化考核管理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量化考核管理不改变现有的对检测机构、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不代替已有的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措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