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改对纳税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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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2、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

3、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总体结构五章加二附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六条 阐述立法

4、目的、纳税人、纳税对象、不征税情形、特殊征税情形以及税目、税额适用规则,给出地方裁量权。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至十三条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至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附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一)税法的立法目的(二)纳税主体(三)征税范围和税目、税率(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五)税收减免(六)税收征管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

5、纳环境保护税。注意: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第四条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五条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条例第三条:城乡

6、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条例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参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省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额表针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采用的是幅度税率

7、。其中大气污染物为每排污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为1.4-14元,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决定湖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

8、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的当量值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额条例第七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

9、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条例第五条: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二)进行虚

10、假纳税申报。(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噪声为超标的分贝数依据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1、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条例第八条条例第八条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12、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条例第九条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13、;(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

14、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注意:1、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征收,不管达标与否。2、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的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超标排放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等予以行政处罚。不免除纳税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

15、责任和刑事责任。3、超标排放不予加倍征税。1. 征管模式“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纳税人依法如实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污染物的检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16、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三)应税噪声产生地。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1)纳税人申报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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