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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学生收费工作的管理,保障学院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缴学杂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应按国家规定交纳学费”。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交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高等学校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费。第三条学院依法依规组织收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院财务处是学院管理收费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物价
2、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学院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立项目,自行收费。第六条各系部是组织本系部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单位,系部主任是本系部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协助主任做好收费工作,教职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学费收费工作。第七条学院教学、学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院财务处和各系部做好收费工作。第八条学院收费使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收取的费用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三章收费程序和办法第九条学院收费一般采用委托银行批量集中划缴的办法,同时也可以直接收取现金作为补助措施。第十条新生收费工作(一)建立个人缴费账号。学院招生部门根据招生工作进度,在尽可能短
3、的时间内,将录取新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学号、专业等有关信息资料交财务处(同时交宿舍管理等相关部门),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新生建立个人缴费账号,并在发放入学通知书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将新生缴费账号、学生缴费须知等相关资料交招生部门,由招生部门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发给学生;学生按要求将应缴费用在当地银行网点存入个人缴费账号(特殊情况也可带现金入学报到)。(二)建立新生数据库。财务处根据新生信息、住宿安排方案及有关规定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确定每位新生的缴费数额。(,三)委托银行集中划缴。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库交银行,并委托银行集中划缴。(四) 财务处根据银行反馈的划缴信息,于新生入校前一天,
4、将缴费学生名单交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部,有关部门和各系部根据缴费名单办理新生报到手续。第十一条在校生收费工作(一)财务处于学年结束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将在校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学生缴费账号通知各系部,由各系部通知学生并组织学生核对本人缴费账号。各系部在学年结束前将核对后的学生缴费账号交财务处。(二)在校生应在新学年开始前至少十天,将应缴费用存入个人缴费账号。(三)财务处将在校生收费数据库交银行并委托银行集中划缴,然后根据银行反馈的信息,于新学年开学前将缴费名单交有关部门和各系部,有关部门和各系部根据缴费名单办理报道注册手续。第十二条在收费工作基本完成后,财务处将收费收据分发各系部,由各系部分发给
5、学生本人。第四章缴费标准的调整第十三条因批准调整专业而需改变学费标准的,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书而通知财务处,学生持相关系部及教学管理部门签批的申请书到财务处补缴(退还)差额学费,教学管理部门审验财务处提供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调整专业手续。第十四条因经批准调整宿舍而调整住宿费标准的,由各系部持学工处签批的调整清单到财务处集中办理补缴(退还)住宿费差价手续,宿舍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提供的证明后,办理调整宿舍手续。学期中间一般不调整宿舍,寒假调整宿舍的,按调整后的住宿费标准补缴(退还)半年住宿费差价。第五章退学、复学、转学的收费规定第十五条退学(一)由于各种原因被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住宿费
6、原则上不予退还。(二)注册入校后,因自身原因退学的,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学习时间不超过一个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一半);凡学习时间超过一个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三)各种代收费,由相关部门核定后据实结算退还。第十六条复学中途休学,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标准执行,教学管理部门应审核财务处出具的缴纳差价证明后再予办理复学手续。第十七条转学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实行学分制的,学院按所选学分收费;实行学年制的,第一学期转入的,学院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学院收取半年费用。第十八条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7、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退学、休学手续。第六章学生缴费的缓、减、助规定第十九条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不断拓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渠道,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进一步做好勤工助学工作。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勤工助学岗位,为更多的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积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部门和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一方而向银行积极争取,一方而努力作好学生的诚信教育,争取银行为更多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多方筹集资金,为经济困难学生提
8、供资助。有关部门和各系部要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开拓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各种途径从社会上筹集资金,创立多种多样的助学金、奖学金等,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经济资助。第二十条学生缴费的缓、减、助规定(一)新生须先缴清应缴费用,再办理入学手续。暂不能缴清费用的,经本人书而申请,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待筹齐并缴清费用后再办理入学手续。(二)在校生确因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手续停学筹集学费,待筹齐并缴清费用后,再返校复学继续学习。各系部应在学年结束前,将下学年停学学生名单报教学管理部门、学工处、财务处备案。(.
9、三)符合国家减免规定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学工处严格按照标准批准之后,可以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适当加大资助力度,用于冲减部分或全部学费。冲减部分视为已缴费。第七章欠费学生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学院及各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宣传引导学生增强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教育并组织学生及时足额缴费。第二十三条对恶意欠费的学生可按如下办法处理:(一)教学管理部门及所在系部对其暂缓办理注册及相关手续;不准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二)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对其扣发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三)对其取消各类评先评优、专升本、入
10、党等资格。(四)应届毕业生欠费的,暂缓发放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将欠费情况,计入本人诚信档案。第二十四条对阻止、妨碍学生缴费的,特别对组织、煽动学生故意欠费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系部可根据上述办法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八章奖励和处岗第二十六条每年十一月底最后统计并公布当年各系部收费情况,并以此统计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七条对缴费率达到98%的系部,可对系部给以适当经费奖励,奖励标准经学院批准后执行,奖励金额一般占学费收费额的0.2-0.4%o奖励经费可作为正常经费使用,也可作为系部教职员工的校内津贴使用。第二十八条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部门和系部,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缴费率达不到98%的系部,欠费差额,从所在系部行政办公经费以及超课时补助或按平均比例下调教职员工校内津贴酌情扣减。若系部在学年结束前缴费率已达到98%则向所在系部返还扣减额的90%;若学年结束时缴费率仍达不到98%,扣减部分则不再返还,同时,对所在系部在院内通报,在达到98%之前,该系部不能参加学院及上级组织的一切评先评优活动。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收费损失的个人,学院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发其校内津贴。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财务处根据需要及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缴费统计结果。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