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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导师工作水平,保证联合培养研究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经学校推荐、联合培养单位批准的我校在职教师。第二章导师的任职条件第三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第四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在57周岁以下。第五条能承担研究生学位必修课的教学工作;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内承担有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取得较突出的科研成果;拥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独立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活
2、动。第三章导师的工作职责第六条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具体如下:(一)全面学习掌握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二)自觉遵守科学道德,治学严谨,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主动参与学风建设,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形成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三)全面关心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各方面的成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第七
3、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为研究生培养提供良好的条件。具体如下:(一)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形成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良性互动的局而;(二)开展学术交流,积极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新的研究方向,保持本学科科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学术水平的先进性;(二)努力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积极筹措研究生培养经费。第八条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质量。具体如下:(一)根据联合培养单位的管理要求,积极参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学习相关的专业选修课程、制订学习计划和论文选题;(二)支持研究生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严格审查研究生
4、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利、奖励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三)按照联合培养单位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和答辩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四)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对各个环节及时检查,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第四章导师的管理及待遇第九条我校导师由学校遴选并向联合培养单位推荐,由联合培养单位审查确定。第十条科研处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推荐及年度考核,所在院系负责导师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导师予以表彰;对个别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发津贴,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第十二条承担联合培养研究生任务的导师,
5、可享受下列待遇:(一)导师每指导一名研究生,计入10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第一学年记20学时,第二、三学年分别记40学时;导师同年指导第一名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系数为1,第二名为0.9,第三名为0.8,第四名及以后为0.7)。承担教学任务的,另发课时津贴,教学工作量按实际教学学口寸的1.5倍计算(包括任课教师)。工作量由科研处核实,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一)指导学生取得的科研成果,导师可视为成果完成人。导师以我校名义在成果署名中位于第二,在核算科研工作量和申报学校成果时,可视导师为第一完成人;(三)导师到联合培养单位参与研究生的授课和论文指导,经校领导批准,由学校负担课时费、差旅费和住宿费等。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