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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工程学院体育教学部绩效考核与二次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考核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河南工程学院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豫工院人2014226号)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科体育教学部有效的岗位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激励教职工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体育教学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学校工作整体部署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将教职工绩效工资中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岗位基础津贴预留部分30%及部门创收经费,依据不同岗
2、位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和综合性考核结果进行二次分配。第三条考核目的在于保障校院二级管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岗定薪、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改革总体原则的贯彻执行,客观、公正评价教职工的日常表现和工作业绩,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机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度。第四条考核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分类分级考核,根据专业技术、党政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个人所在聘期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实行岗位分类考核,重点是考核工作业绩和工作纪律。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逐步完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第五条考核组织。成
3、立体育教学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主任、教科办主任和教职工代表(可按年度调换人员)组成。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按照学校和部门考核文件规定,依据教职工年度量化绩效考核分值,最后确定考核等级。二是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提出的申诉,并予以解决做出处理意见。第六条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定岗在体育教学部的各级各类岗位的全体教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不含处级干部)第七条考核类型。平时考核:对专职教师平时考核,主要是根据平时考勤情况、工作态度表现、平时教学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随时进行定量考核;对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平时考核,主要是根据工作态度、责任心、履行岗
4、位职责等情况和工作纪律随时进行定性考核。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年度考核: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考核工作的协调、组织、考核结果的审定及复核等工作。部门对全体教职工进行总体考核:对教师考核的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每人完成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运动训练、群体竞赛等工作量和工作纪律考勤情况进行综合性量化考核;党政管理人员(教师编制)的考核重点是对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等岗位职责表现和教学科研及群体竞赛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量化考核;对工勤人员考核重点是以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表现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性量化
5、考核。第八条年度考核方法和程序。1、体育教学部教职工的年度绩效考核采取量化计分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因此要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工作,确保为年度考核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2、年度绩效考核的基本程序是:(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2)部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对应部门制定的不同岗位绩效量化考核标准,重点考核教职工岗位业绩和工作纪律并计算出绩效量化分值,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并在部门进行公示;听取并处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然后报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3)教职
6、工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经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学校审定结果通知到每位参加绩效考核人员。第二章考核办法细则第九条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在日常管理中随时进行,按照河南工程学院校内津贴暂行办法(豫工院人2007106号)河南工程学院考勤管理办法(豫工院人200894号)文件执行,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平时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平时考核是国家工资和绩效工资及校内待遇发放的主要依据。第十条平时考核有下列情况的,扣发或停发岗位基础津贴和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旷工。旷工1天(半天按一天计,均指工作日,下同),停发一个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一个月岗位津贴;旷工2天,停发两个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两个月岗位津
7、贴;依此类推,直到扣完当年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为止。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病假。当月病假113天,每天扣发20元,从当月岗位基础津贴预发部分扣除。当月累计病假1420天者,扣发当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和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当月累计病假21天以上者,扣发当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全年累计病假60天以上者,扣发全年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停发全年岗位津贴;长期病假者(病假6个月及以上),病休期间不发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
8、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三)事假。当月事假16天,每天扣发40元,从当月岗位基础津贴预发部分扣除。当月累计事假79天者,扣发当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当月累计事假1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月岗位津贴。全年累计事假30天者,扣发全年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全年岗位津贴。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
9、22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四)经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部门批准因公出差人员,需提供出差、培训、学习、比赛、会议等相关文件(通知)和主管领导批示的复印件,办妥相关手续。因公出差人员视为出勤。(五)教师在上班途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能从事正常教学者,应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六)婚假、产假(陪护假)、探亲假、丧假等符合条件应享受国家和学校制定的相关政策,应办理相关手续登记考勤。(注:女教工产假期间工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七)教师外出参加省级以上裁判工作或在社会担任一定职务参加
10、社会活动及会议,经部门批准,每学期累计不超20学时,办妥相关手续可按公假视为出勤;党政管理人员外出参加省级以上裁判工作人员或在社会担任一定职务参加社会活动及会议,经部门批准,每学期不超7个工作日,办妥相关手续可按公假视为出勤;但参与年终绩效考核和教学质量评优出勤考核时应按照实际出勤计算;超出规定课时和天数的按事假处理。(A)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配偶可按规定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奖励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奖励工资的70%计发。超过6个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停发。(九)
11、无论是公假、事假、病假者都必须按照学校和部门要求提前办妥相关请假手续,不办理相关手续者按旷工处理。原则上不许调课,必须提前办理代课手续。程序:向部门申请(公假要有相关文件及公函复印件,事假和病假要有请假条)办理代课手续,经教研室主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方才有效;扣发本人所缺课程的课时津贴,增发代课教师相应课时津贴。(十)发生一次教学事故或受到一次部门以上通报批评者,扣发1个月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月岗位津贴;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其以上教学事故,或受到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停发半年30%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半年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轻重停发全年30%奖励性绩效
12、工资,甚至基础性绩效工资。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参照体育教学部教师岗位绩效量化考核标准、河南工程学院体育教学部工勤人员岗位量化考核标准执行,以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进行,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工作纪律。年度考核是校院二级管理经费二次分配部分发放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指标以学校每年核准的优秀指标比例为依据,结合部门参加考核人数核定(处级以上干部除外),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各岗位之间的优秀指标不能相互占用。第十三条教师各项分值互通的规定:(一)教师业绩中,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高水平奖励项目(含教师
13、带运动队获省级比赛团体前两名和单项第一名)可以互相打通。高水平奖励项目中,学科专业建设的成果可折算科研工作量;有关本科教学工程、教学研究、教学成果奖励的成果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以教务处、科研处核算为准。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的超出部分可以相互冲抵,一般情况下,最高只能冲抵50%o如,教学业绩超出基本工作量的部分,最多可以冲抵50%的科研业绩;同理,科研业绩的超出部分,最多可以冲抵50%的教学工作量。(二)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相互充抵后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50%者,扣除每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相互充抵后没有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50%者,
14、扣除每月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三)专、兼职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1、专职教学基本工作量:每学年须完成280学时教学任务,上线为700学时,超出700学时部分工作量按二分之一计算。开设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工作量不受基本工作量限制,以实际课时进行计算。2、科研基本工作量:职称(学位)科研基本工作量定额教授120分副教授、博士(具有教授职称的博士除外)80分讲师50分3、兼职教师(教师编制的党政管理人员)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必须完成额定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的50%;课时超出140学时部分工作量按三分之一计算。开设通识教育公共选修课工作量不受基本工作量限制,以实际课时进行计算。第
15、十四条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新调入人员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二)长期病休(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及以上)或内退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不确定考核等次。(三)挂职锻炼人员,由原部门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挂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四)经学校同意外出进修的人员、公派出国人员、外派人员、借调人员,在批准的时间内由原所属部门根据其所属部门在其学习或工作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确定考核等次。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凡部门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专职教师考核标准分别见附1体育教学部教师岗位绩效量化考核标准、
16、附件2体育教学部工勤人员岗位绩效量化考核标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部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1体育教学部教师岗位绩效量化考核标准体育教学部教师岗位绩效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教学方面占50分,科研方面占20分,工作纪律方面占30分。一、教学方面(满分为50分)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20分。每多完成一个班教学工作量加1分(不含公共选修课),最高加至5分;未完成学校规定工作量每少完成一个班教学工作量减5分,没有教学工作量计O分。2、三级评教满分为25分。学生评教占70%,部门督导评教占20%,同行评教占10%;将三级评教综合分统计后排序,按名次计分。详见下表:三级评教名次12345678910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