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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为了加强青年教师专业能力的培养,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我院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XX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X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X号)精神,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一、培养目标计划每年选拔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23名,采取“竞争择优,项目资助,培养对象和支持项目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培养,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为培养各专业带头人,建设优秀教师团队奠定基础。二、选拔范围学校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已获国家级、省级、校级青年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科技创新人才等重大人才项目
2、资助者,不再申报。三、选拔条件1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2 .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3 .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前景和预期社会效益。4 .具有硕士学位、讲师以上职称。5 .最近5年在企业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6 .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7 .业务水平较高。在教学方面,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评价优秀,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主持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优良。在应
3、用研发方面,具有较强的应用技术研发能力,紧贴区域产业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积极开展实用性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主持或主要参与横向技术开发(攻关)课题,推进技术技能积累创新,在论文、著作发表、专利申请和技术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四、选拔程序(一)个人申报与系(部)推荐申报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员应填写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各系(部)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本系(部)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的选拔条件推荐。(二)审核教务处对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教学、科研等条件进行资格审核。(三)研究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后正式提名,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五、任期目标
4、(一)协助专业带头人积极实施和努力实现本专业的建设目标。(二)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优良。(三)在任期内,完成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1 .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2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并通过省级鉴定。3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4 .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六、培养期与培养措施(一)培养期培养期为三年。
5、(二)培养措施1 .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各系(部)组织专家小组共同制定培养方案,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培养计划包括短期进修、教学、科研等工作目标及详细年度培养计划。培养对象所在系(部)要将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作为系(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将任期目标细化、量化,按培养计划年度目标分步实施。2 .提供资助经费校级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额度为15000元,每年5000元。资助费主要用于调研、学习提高、购买图书资料等。资助费由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对培养对象培养支出,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审核把关。3 .培养提高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经考核合格,作为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候选人择优推荐。学校对省级青年骨干教师按省
6、级培养有关规定匹配等额经费。学校优先安排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专业进修、学术活动、企业实践等。七、考核与管理(一)考核1 .为确保任期目标的实现,对培养对象的考核分为中期督导和任期目标考核。中期督导主要检查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任期目标考核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2 .中期督导。培养对象填写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中期考核表,所在系(部)对其进行严格的中期督导检查,督导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对进度较慢的,要提出整改意见,促其改进。3任期目标考核。培养对象填写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考核报告,并提供主要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等级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上资料整理汇总后加盖系(部)公章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考核小组对培养对象进行任期目标考核。对提前和超额完成任期目标成绩突出者考核为优秀,按时完成者考核为合格,未完成者考核为不合格。(二)管理为加强我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管理工作,学院负责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对象的选拔和任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负责具体过程管理和中期督导。考核合格以上者,学校颁发骨干教师证书。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