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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倡导全民禁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市、县相关领导部门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禁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三条各单位、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本部门的禁烟工作,组织开展禁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卫生、教育、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禁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禁烟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五条下列九大类公共场所禁
2、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及青少年宫的室内外区域;(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三)妇幼门诊的室内外区域;(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馆的室内区域;(六)国家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室内公共场所;(七)商场、书店、营业厅、公园、广场、加油站等场所;(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场所。非九大类场所可设置请勿吸烟标志,倡导全民禁烟。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
3、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烟器具;(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禁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禁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