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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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涵盖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六大分类中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四大分类(以下统称“仪器设备”)。第三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层级分为以下四级:国有资产管理领导

2、小组、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业务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资产使用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学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的资产账务管理、日常使用监管、处置等。与仪器设备相关的其他业务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开放共享、专项统计、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第五条学院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职责,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内部管理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并确保台账与实物相符。仪

3、器设备使用人(以下称“使用人”)是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名下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人须为学院在职正式教职工。使用人的确定须经本人签字认可。第三章仪器设备建账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固定资产账: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对入账标准,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对消耗性材料、维修时购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建立固定资产账。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一)仪

4、器设备尚未完成到货验收手续的;(二)仪器设备未明确资产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的;(三)仪器设备产权不属于学院的;(四)无法提供入账所需的必要材料的。第八条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入账金额根据合同购置价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通过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应提供调拨单、捐赠函等证明材料,入账金额依据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第九条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建账;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建账。第十条

5、仪器设备增值与减值。已使用仪器设备为增加其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发生的相关支出(如增加附件、改变等),可以在原值基础上进行增值。原则上不对已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减值处理。第十一条所有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号。标签(二维码)粘贴于设备显著位置,标签损坏后要及时补办。第四章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第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应加强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做到定期检查、维护,按其性能等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蚀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第十三条仪器设备尤其是单位价值较高,要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一一造册登记,记录日常管理、使用机时、维修保养等情况,造册封面应

6、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入账时间、入账原值、资产使用人等信息。第十四条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明细账与实物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以及账外资产。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原则上应放置在校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放置在校外使用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将仪器设备放置校外使用。第五章仪器设备交接第十六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到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属以下情形应完成仪器设备变动交接工作,并在资产管理系统完成相关内容的变更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一)资产使用人的变更。如校内调动、退休、调出等;(二)资产所属单位的变更。如校内单位合并、分立及撤销等;(S)

7、资产使用人和所属单位变更。如资产校内调剂、废旧利用等。第十七条校内单位调动、退休、调出人员的资产变更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校内单位因合并、分立及撤销引起的资产变更工作由原单位负责。第六章仪器设备处置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擅自处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第七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理赔第二十条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发生的应予以理赔:(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二)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S)使用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四)擅自处置的。其中第(一)(二)种情况在维修后尚能使用的,相关个人支付维修费用。如果已无法维修,按第(三)种情况处理。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该类仪器设备的处置审批工作。第二十二条理赔费用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未达到学院入账限额标准,但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又确需的,由资产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造册登记管理。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需要建立档案的,按照学院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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