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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
2、、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第三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1、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2、受到刑事处罚的;3、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4、监事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本会利益,拒不履行监事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等行为的。罢免监事职务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予以审议,并在本会网站公告。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
3、表决。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由秘书处负责接收办理。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S)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
4、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其职务自动终止,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表决。第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二)出席监事名单;(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执行。第九条本制度经协会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