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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知识点本章要掌握的知识点:掌握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第一节宪法综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宪法的概念三、所谓宪法,就是指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主要指不同阶级之间力量的对比关系。四、宪法的特征五、(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最根本的;宪法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最严格的。七、(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八、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九、(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
2、律更严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须全体代表1/2以上通过。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的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限制国家的权力。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L人民主权原则也叫主权在民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实行三权分立,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互监
3、督、相互制约。三、宪法的发展历史四、(一)世界宪法史五、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四个第一”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54年宪法(二)中国宪法史1.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1949年共同纲领临时宪法的作用。我国“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
4、、2004年、2018年。形式修正案。2018年修宪亮点:增加: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修改: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增加:贯彻新发展理念修改: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二修改: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修改: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5、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修改:国家行政机
6、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修改: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增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增加(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增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修改:全国人民
7、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修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增加: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8、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J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
9、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行政监察)去掉、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增加: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
10、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0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