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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签订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对外经济秩序,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使各项经济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合同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凡代表学院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三条项目承办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洽谈、签订和执行,并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竞标等程序;纪委(监审处)对招投标和经济合同的起草、洽谈、签
2、订、执行进行全程监督;学院财务处负责全院所有经济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范围第四条以学院为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其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均需签订经济合同;1万元以下的重要经济事项,也需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二)维修、安装、装饰、承揽加工、绿化施工建设工程合同;(S)各种实验室实训室建设合同;(四)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等)的采购买卖合同;(五)学院资产和房屋出租、出售、资产转让及无形资产使用合同;(六)联合办学合同;(七)经营性项目的承包合同;(A)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
3、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十)财产租赁、房地产权合同;(十一)委托管理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含法人)的名称;(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S)数量和质量要求: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详细载明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质量要求等内容,售后服务响应约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四)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含户名、开户行、银行账
4、号)、预留质保金额度;(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七)验收标准与方式;(A)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与日期;第六条对于签订实施期限较长、使用学院水、电、场地等基础设施的合同,还必须明确有关费用的回收、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第七条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经济合同签订前,必须经一定程序审核会签。具体为:项目承办部门f使用部门一监审处一财务处一院领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还需经学院正式聘任的法律顾问会签)。第八条经济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一)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及资信情况。(二)审核经济合同约
5、定的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S)审核经济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四)审核经济合同是否存在有损学校经济利益或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是否有效地保护了学校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五)审核经济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概念是否准确。第九条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必须填写学院经济合同审核单。第十条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其项目涉及下列材料的,其承办单位必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三)中标单位(或经济合同的另一方)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四)反映经济合同洽谈过程
6、、结论轨迹的书面文件,包括洽谈纪要、领导批示、会议决定等。第十一条对规定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和第十条所列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送审。审核会签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合同质量,自收到送审的合同文本与资料之日起,3天内完成审核会签工作(特别重大合同可据情况而定)。因送审或审签拖延影响合同履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审核会签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其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参与审核会签的单位,对合同中所涉本部门职能方面的内容与条款进行严格把关。第十三条凡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会签手续,擅自以学院名义或部门
7、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学院不予承认,均为无效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签字当事人全部承担。第十四条凡有意拆分经济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合同金额,着意回避合同审核会签的,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的一般要求:(一)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二)经济合同文本经审核会签后,方可正式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合同上必须有甲、乙等各方的签章,并且印章为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专用章,不能为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章。对于未加盖学
8、院公章的合同,财务处有权拒付合同价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和合同签订部门负责人负责。(三)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学院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四)合同发生纠纷时,项目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和通知学院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报经院领导同意,由院长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或诉讼活动,项目承办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有关重大法律事宜。(五)学院所涉及的一切经济事项,均以学院为独立民事主体,其经济合同的主体是学院,任何二级单
9、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六)经济合同签订以后,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修改、变更、废止。如因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废止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履行合同审签程序。(七)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的经济合同,是学院财务处支付其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额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财务处对其资金的支付,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A)合同金额在IOO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经济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九)按照经济合同要求和财务报销有关程序,履行收付款业务,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处应当拒绝付款。1、应当订
10、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2、收款单位(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不一致的。3、对合同的履行有实质性变更未签订补充合同的。4、未按学院程序要求签订的经济合同。5、其他违反国家及学院有关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十)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院应至少持有3份,1份留存项目承办部门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财务处、学院档案室各留存1份原件。第十六条合同签订权限(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院长作为学院法人代表是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学院其他领导和承办部门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二)院长可以院长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院长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代
11、理的权限(委托可采取批量委托和单一委托)和有效期,加盖学院公章,并由院长签字生效,持有院长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三)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理赔责任;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四)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理赔责任;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合同项目,需要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商议标时,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也要比照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方式执行。学院非经济类合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