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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审计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是指使用学校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含二级财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及经济实体),或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基建、修缮工程等。第二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审计范围内的基建、修缮工程,未经审计,财务处、基建与后勤处、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院系不得办理付款结算和转固定资产手续。第三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范围:(I)列入
2、年度计划新建、扩建的国家投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的基建项目;(2)单项工程在一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办公室及实验室改变、供水供电改变、道路、运动场地、护坡(挡土墙)、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3)设备物资采购,需要安装的,安装费在一万元以上的;(4)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交办的工程审计项目。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内容:(1)基建、修缮工程的立项过程;(2)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等编制过程;(3)基建、修缮工程开标过程;(4)施工合同签订过程;(5)施工期间的跟踪审计;(6)工程结算审计。第五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单项工程造价五万元以上
3、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单项工程造价五万元以下的,可采用询价方式。不得将单项工程拆分成若干项目规避审计监督。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工程实施期间,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工程变更或隐蔽工程等,必须经过审计人员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变更工程量或隐蔽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处可不予认定。相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数量,变更不得超过原造价的10%,确需超过10%的,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施工单位报送资料,填制审计申报表,经相关部门和审计处领导签字审批,审计处组织审计。报送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不全的,一律退回,补齐后方予以审计。审计实施阶段
4、,原则上不接受补充报价,漏报金额视同让利,特殊情况确实要补充报价的,须经相关领导同意。送审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I)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立项报告;(2)工程施工合同;(3)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4)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工程变更签证记录、点工签证记录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签证记录;(5)取费证书(6)甲方签证的材料、设备认可价格以及甲方通过招投标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清单,甲供材清单;(7)分包工程合同;(8)与该工程审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工程报审结算书,基建项目要求一式四份,其他项目要求一式两份。第八条在审计结束前,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5、。第九条学校审计处根据需要,可自行审计,也可委托教育厅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双方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发布的工程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重大分歧,双方可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解决。审计中需要解决的涉及工程造价的原则性问题,由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研究并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单项工程实际投资IOOo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复审。第十条在审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勘查施工现场,并对审计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一条审计结束后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三方签字盖章。委托审计项目的工程结算审定
6、单由施工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签字盖章,再由校内项目负责实施部门现场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项目负责实施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自行审计项目,施工单位签字盖章,校内项目负责实施部门现场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审计处审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第十二条根据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扣减审计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审计费用:(1)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2)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3)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4)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核减率=(施工单位报审金额-审计审定价)/施工单位报审金额,审计费扣减及支付条款列入施工合同。第十三条审计完毕之后,审计处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工程项目资料,审核资料完整后,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