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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2、紧急避险设施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3、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应每3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8兆帕时,应及时补气。应每10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
2、气体处理等。4、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5、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6、煤矿企业每年应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7、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8、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9、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