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197435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2023年慈溪市全面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全国首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加快实施“3995”乡村产业振兴行动,做深做实稳粮保供和强链提效两篇文章,向项目攻坚要竞争力,向融合发展要高效益,向科技装备要新动力,向绿色生产要生命力,全面助力慈溪现代化农业强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一、抓好稳粮保供,夯实农业根基(一)坚决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筑牢粮食安全底线。具体政策按照关于抓好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慈农2022)61号)执行。(二)提升生猪等重要农产品保供能力。对病死

2、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按要求实施扩容的,经验收合格,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生猪增产保供,按照上级政策执行。(三)深化农业政策性保险。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实施方案另行制定。二、抓好项目攻坚,助推强链扩能(一)打造农业精品园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精品特色园区,对实施农业产业项目的,按投资额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创建成为宁波市种植业“六园”市级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12.6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的,按投资额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二)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深化全国农产品冷藏保鲜整县推进

3、试点县创建成果,鼓励建设区域性农产品交易市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三)鼓励农业技改投入。实施农业经营主体技改项目,按照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宁波市乡村产业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2)61号)执行。对慈溪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的,按投资额8%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抓好融合发展,发挥规模效应(一)推动土地规模经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对2018年前已认定的委托流转到二轮承包期末的农户或土地股份制入股农户,仍按每年每亩150元予以补贴。对新委托流转且新注册成立的

4、单体规模30亩-50亩、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L5万元。(二)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命名的国家、省级、宁波、慈溪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命名的省级、宁波市级、慈溪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1万元;对新命名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1万元。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对新注册成立的市级农创客发展联合会,给予3万元奖励,继续扶持大学生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政策按上级要求执行。(三)壮大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培育农机服务组织,实施功能培育项目,按标准最高奖励2

5、0万元,实施提质工程项目,达到示范标准的最高奖励9万元,被上级评为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中心)的或达到综合农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四)大力创树农业品牌。新获宁波市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金银奖的,给予最高1万元/个奖励。鼓励参加各类农业展示展销活动,对赴省内、省外参展的主体,分别给予每次0.3万元、0.5万元奖励,赴国(境)外参展的,每次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特装展示或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的,每家奖励2-3万元。对新认证、续展认证绿色食品的,分别给予2.5万元/个、2万元/个奖励,对新获农产品地理

6、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创建宁波市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的,每个补助60万元。创牌认证奖励、展会展位费补助等政策按上级要求执行。四、抓好双强行动,激发创新活力(一)发展现代种业。全力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产业体系,种业政策按照宁波市种业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种办(2022)1号)执行。开展畜禽良种推广,给予后备母牛补助500元/头,对使用宁波市生猪良补供精单位提供的精液的,补助10元/份。实施种子储备转商亏损及化肥储备补助,其中化肥储备由市供销社组织实施。(二)推进“科技强农”。对实施宁波市农业产业技术团队项目的,给予承

7、担单位15万元/个补助。继续实施慈溪市级农业科技项目,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慈溪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慈农(2022)150号)执行。(三)深化“机械强农”。购置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机具、宁波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其中部分机具产品在上级补贴基础上,予以30%累加补贴。对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外的符合慈溪特色的农机具,按购置价的35%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5万元。实施宁波市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按照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设施农业补贴按宁波市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补贴实施细则执行,其中,新建连片15亩以上和30亩以上的分别累加5元/平方和10元/平方

8、。平安建设单位和农机报废补贴与奖励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五、抓好绿色生产,构建生态体系(一)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深入实施肥药双控工程,对施用商品有机肥的,补助250元/吨;施用配方肥(主推配方肥)的,补助420元/吨,对推广补贴配方肥的供肥企业,奖励50元/吨。对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80%进行补助;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农户,按作业面积给予20元/亩的补助;对组织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服务组织奖励3万元/家。对创建为省级绿色防控(农药定额)示范区、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方)的,分别奖励3万元/个。对列入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的,按投资额70%给予补

9、助,每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类农业农村领域监测点补助工作。(二)加快渔业健康发展。对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按投资额80%奖补,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最高奖补30万元,区域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最高累计奖补180万元,因设计缺陷引起的设施损坏,按照设施修复投资额的80%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单位,年度监测合格的,每年最高奖励40元/亩。宁波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示范单位创建、渔船更新改造、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设备建设补助、安全救生通导设备安装等按照上级政策执行。推进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另行制定。(三)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

10、。支持动物疫病防控,落实生猪产地检疫经费,运用检疫证章、牲畜耳标等手段,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开展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予以补助。对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净膛杀白”年屠宰量达到80万羽以上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净膛补助25万元;对开展畜禽车辆消毒的洗消中心,给予一定补助。新创建为省级美丽牧场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宁波市级及以上数字化牧场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创建(或复验通过)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两化场验收的试点场和示范场,分别给予10万元/家和20万元/家奖励。对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和布病无疫小区成

11、功的养殖场,给予50万元/家奖励。对创建绿色改造提升项目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按照上级政策给予补助。其他畜牧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慈溪市动物防疫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执行。(四)实施清洁美丽田园行动。实施清洁田园专项行动,落实农资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对各镇(街道)收集点建设、垃圾箱设置、日常管理运营等经费给予补助,原则上按耕地面积给予各镇(街道)每年每亩最高9元补助,废旧农膜回收工作补助1元/亩。推进农作物秸秆全量化利用,相关政策另行出台。腌制废水装运由周巷镇解决,给予定额补助50万元。(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对实现全程追溯的市场主体,每家奖

12、励0.2万元,对镇(街道)、农场、合作社等新购置快检设备、追溯设备、追溯用品的,按购置额5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慈溪蜜梨标准示范创建工作,整体提升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六、其它要求(一)本政策若无特殊说明的,补助标准均含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具体政策操作、资金方案、奖补标准由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政策实施细则中明确或另行出台方案。(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项目和资金监管,对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已审批立项但未实施的,应暂缓其他项目申报;对受扶持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个人发现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政策同一补助(补贴、奖励)对象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补贴、奖励)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S)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粮油保供、生猪保供等市政府指令性任务按市级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承担。其他慈溪市级及以上政策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以及开发区另行自行出台的补助政策,所涉扶持资金由开发区承担。(四)本政策为年度性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补助政策停止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或另行研究确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规范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