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必备的法律常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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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必备的法律常识大学生必备的法律常识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知识1、大学生生活民法刑法物权法 交通法2、大学生就业劳动法合同法3、大学生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大学生学习知识产权法5、大学生婚姻婚姻法与大学生生活相关法律常识与大学生生活相关法律常识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民法民法 民法为众法之母,民法是权利法,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就是确认权利并运用救济手段保护权利,由此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坚持权利法本位,构筑以“权利”以及权利变动中的法律行为作为核心范畴的法律体系,相关制度以“权利”为核心进行逻辑展开。在具体立法技术上多采私法自治中的任意性规范,不

2、采或少采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刑法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物权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

3、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相关案例物权法相关案例甲有一辆汽车价值12万元,2008年6月1日甲与乙签订抵押合同将该汽车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2008年7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6月5日,甲又与丙签订抵押合同,以该车作抵押,向丙借款6万元,合同中并约定,如“甲到期不能还款,则汽车归丙所有”,2008年7月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问:(1)乙、

4、丙的抵押权是否都成立?为什么?(2)若都成立,何者优先?为什么?(3)若丙的抵押权成立,在甲到期不能还款时,可否直接依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为什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乙、丙的抵押权都成立;因为这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有合同相对双方,在他们正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下,以汽车抵押为标的,订立的书面合同,已经符合合同成立要件。(2)若成立,丙优先。因为在抵押合同中,一般动产的以物品交付为生效要件,汽车作为特别的动产,物权要求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两个抵押合同中,双方都进行登记,所以以登记在先为优先。(3)不能,因为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所有权转移做预先约定的条款称为流质条款,该条款

5、无效。交通法交通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涉及: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运输管理)等六个方面领域。还有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套执行的十多项国家标准和十多项交通部行业标准。安全、秩序、环境、能源、服务、管理、权益和发展。这些宗旨关键词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开展运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交通法相关案例交通法相关案例冉先生每天驾驶一辆雅阁车上班,因单位院内车辆已饱和,他将车停放在离单位不远的一处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办理了长期停车证,每月停车管理费100元。一天下班时,冉先生发现该车被盗,遂将管理该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被

6、盗的损失。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路边占道停车场只负责为机动车提供租赁场地予以停放,其收取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因此路边占道停车场无须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交通法相关案列交通法相关案列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

7、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华泰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

8、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某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某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某却没有反应,仍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某却没有反应,仍我行我素

9、,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某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失责任原则,刘某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某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某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某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刘某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某的责任。与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常识与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常识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

10、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劳动法相关案列劳动法相关案列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5年11月入职任普通员工。2009年1月4日,杨某向公司请病假,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

11、未作任何说明,公司将其视为旷离处理。后杨某于2009年因病去世,其近亲属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问题:杨某是否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中,虽然杨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但公司作出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决定后,并未通知其本人,也未办理离职手续,故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公司需按规定支付杨某近亲属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劳动法相关案列劳动法相关案列

12、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08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08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争议

13、仲裁委员会将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类案件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应属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一般的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此,本案陈某因实习过程中受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14、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相关案例合同法相关案例7月5日,本律师代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A公司劳动纠纷案在廊坊市中院宣判。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张某11个月的工资共计88000元。张某原是A公司常务副总,月工资8000元。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年过后张某辞职,遂向广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另外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要求。A公司不服,起诉至广阳区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相同。于是又上诉到廊坊中院,但最终维持原判。A企

15、业为此案共计损失近10万元与大学生消费相关法律常识与大学生消费相关法律常识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它还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16、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6.结社权结社权7.获取相关知识权获取相关知识权8.受尊重权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监督批评权相关案例相关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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