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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20.40Z52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XXXXX-2020重金属污染耕地土壤分级标准Soilclassificationstandardofheavymetalcontaminatedfarmland(送审稿)2020-XX-XX发布2020-XX-XX实施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Z.-a刖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并结合陕西省耕地土壤性质及重金属污染现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分类、分级限值、分析测定方
2、法和应用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标准参与单位:陕西惠瑞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增强、李荣华、沈锋、肖然、米深深、任春燕本规范于2020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本规范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重金属污染耕地土壤分级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分类、分级限值、分析监测方法和应用等要求,适用于陕西省重金属污染耕地土壤风险筛查和分级。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被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6
3、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17141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8834土壤质量词汇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2105.1土壤质量总汞、总神、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第1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GB/T22105.2土壤质量总汞、总珅、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第2部分:土壤中总碑的测定HJ491土壤和沉积物铜、锌、铅、银、铝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NY/T395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
4、出自于土壤质量词汇(GB“18834)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土壤soiI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上能生长植物的疏松层。3.2耕地farmland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分为水田、水浇地和旱地等几种形式。3.3土壤污染soiIcontamination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某种有害成分的含量明显高于土壤原有含量,而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3.4土壤重金属污染soiIhe
5、avymetaIcontamination能使土壤性质和组成发生直接或间接变化,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的重金属(包括镉、汞、珅、铅、铭、铜、银、锌)及其化合物。4重金属污染耕地土壤分级本标准依据土壤PH值和重金属含量,将陕西省重金属污染耕地土壤划分为四级,各类定义如下:4.1 第一级优先保护类(清洁土壤)。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均低于一级标准值,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处于极低安全风险水平,适合于各种农业利用方式。4.2 第二级基本安全利用类(轻度污染土壤)。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全部或部分重金属污染元素含量高于一级标准值且均低于相应的二级标准值。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有轻微积累,但尚未对农作物生长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区域土
6、壤环境质量处于轻微风险基本安全水平,可以满足各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需要。4.3 第三级低风险类(中度污染土壤)。土壤中重金属含量部分或全部重金属含量高于二级标准值且均低于相应三级标准值。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有一定积累,己对农作物生长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处于低风险水平,无法满足各种以食用为目的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需要。4.4 第四级高风险类(重度污染土壤)o土壤中部分或全部重金属含量高于三级标准值,己对农作物生长和人体健康构成明显威胁。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处于高风险水平,无法进行农业生产。4.5 属污染分级限值陕西省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按土壤PH值和重金属含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级限值
7、见表1。表1陕西省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分级限值(mgkg)污染物项目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三级:级PH7.0PH7.0PH7.0PH7.o镉0.300.500.801.02.53.5汞2.03.02.53.53.55.0珅352545357555铅100150200250300350络120150200250300500铜75100100150200300锌2002753505006501000锲851451501802003006.1 土壤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按HJ/T166和NYZT395规定执行。6.2 土壤总汞、总种的测定按GB/T22105.2规定执行。6.3 土壤总铜、锌、银、铭的测定按
8、HJ491规定执行。6.4 土壤中铅、镉的测定按GB/T17141规定执行。7应用7.1 耕地土壤中各重金属含量均低于本标准所规定的一级限值,即污染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忽略,可视为清洁土壤。土壤污染防治的最终目的是确保重金属污染耕地土壤能进行安全农业生产,也是土地保持各种利用方式的前提。7.2 若土壤中重金属含量部分或全部比本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值高,同时又全部比二级标准值低,即为轻度污染土壤。轻度污染土壤对我省大多数农作物毒害影响较小,农产品中各重金属含量不会超出食品卫生标准,可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7.3 若土壤中重金属含量部分或全部比本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值高,同时又全部比三级标准值低,视为中
9、度污染土壤。在中度污染土壤中,作物生长未普遍受抑制、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未普遍超过食品卫生标准,而较敏感的农作物生长受到显著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受到影响,应对农产品开展协同监测,若监测结果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则应采用植物修复并辅以化学/物理修复措施相结合的修复方法,以降低危害。7.4 若土壤中重金属含量部分或全部比本标准中的三级标准值高,则为重度污染土壤。农作物受到明显抑制作用且农产品中所含重金属含量高于食品卫生标准,必须对污染耕地实施风险管控。确定属于重度污染土壤后,应立即报告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禁止种植可食用农作物,实施替代种植或进行土壤修复。8监督实施环境管理的实施主体是各地区人民政府。因此,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据本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作为农业环境保护类标准,本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