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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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19)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抚州市中心城区、临川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临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及园林、市政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单位”)提供。“多测合一”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三条抚州市自然资源局负

3、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健全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推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二)宣贯、监督落实“多测合一”技术标准;(S)运维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第四条抚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抚州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城管、消防、园林等部门将“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本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纳入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超市平台进行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

4、设、人防、城管、消防、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抚州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制度的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抚州市自然资源局要引导培育本行政区域现有规划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或房产测绘机构,通过充实人员力量或者自愿整合,使其具备综合测绘资质。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测绘单位从业人员技术业务能力的培训和指导。第三章“多测合一”测绘单位条件第五条市级“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以及经抚州市自然资源局资质备案的市外测绘单位;(二)具备工程测量(控

5、制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专业测绘资质;(三)具有满足“多测合一”业务需求的在职在岗注册测绘师;(四)测绘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五)近2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多测合一”项目。第六条测绘单位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按资质许可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自觉履行行业市场自律义务,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恶性竞争。第四章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第七条进入江西省“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测绘单位,可

6、申请加入“抚州市中介超市中介机构(测绘)服务库,“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信息通过“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抚州市中介超市中介机构(测绘)服务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动态管理。第八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入驻“抚州市中介超市中介机构(测绘)服务库”,需向抚州市自然资源局驻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中介机构入驻抚州市中介服务库申请表(测绘单位签章,测绘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二)抚州市中介服务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测绘单位签章);(三)诚信承诺书。第九条经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测绘单位,即按照相关要求(抚州市中介超市网站“服务指南”处下载),

7、办理入驻抚州网上“中介超市”手续,按经营范围和服务承诺开展业务。第五章“多测合一”工作流程第十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在“抚州市中介超市中介机构(测绘)服务库”中选取测绘单位,也可在省“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取测绘单位,委托其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并如实签订测绘技术服务合同。政府出资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标,并在“抚州市中介超市中介机构(测绘)服务库”中组织政府采购或招标,确定承揽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抚州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应共同确认项目是否具备测量条件,待工程具备测量条件后,测

8、绘单位应根据测绘技术服务合同要求,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分段组织开展专项测绘作业,分别出具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成果报告至“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测绘单位在开展专项测绘工作前,应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衔接。开展测绘工作中涉及地籍测绘,建设单位需对接土地权属调查部门,配合土地权属调查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权属界限图界址签章表。第十二条“多测合一”成果报告由承担项目的测绘单位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县域范围内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暂缓实施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第十三条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依法完成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第六章成果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多

9、测合一”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或依法建设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统,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应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强化技术质量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应取得合法来源手续,并保证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错误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由各级财政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多测合一”金额达30万元及以上的,其“多测合一”成果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检,质检机构出具的成果合格报告与“多测合一”成果共同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多测合一”成果,由省自然

10、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年项目总量10%的比例进行抽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测绘队伍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抚州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抽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八条抚州市自然资源局对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在测绘单位原有信用度的基础上,根据其承接项目的数量、项目的金额、项目的类别、合同的履行、质量评价及社会反响等情况,形成信用记录,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时予以公开。第十九条对于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在日常监

11、督检查中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第二十条“多测合一”测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应将测绘单位在“抚州市中介超市中介机构(测绘)服务库”中移出,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二)伪造测绘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者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S)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凡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本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国省有相关文件政策出台,按其规定执行。本市各县(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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