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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中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为进一步规范资中县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涉及开挖砂、石、粘土等矿产品资源的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流失,资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了资中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12022)3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资中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
2、建议。如有异议,可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公示期满无书面提出异议,我局将依法报送审批。公示地点:资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资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栏。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公示意见反馈方式:L联系电话:0832-8169072,传真:0832-8169990。2 .通讯地址:资中县水南镇东干道劳动巷7号资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地矿股收,邮编:641200o信封请注明“资中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意见”,并在信件中留下联系方式。3 .电子邮件:3594093641。邮件标题请注明“资中县工程
3、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附件:资中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资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1月24日附件:资中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的处置工作,加强全县矿产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9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
4、施意见。一、处置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挖平场产生的矿产品,属国有资产,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一)机场、铁路、公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修复及其他需要整体修复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综合利用工程施工范围内采挖的矿产品;综合利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产生的矿产品(用于应急工程的,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以上项目除自用部分不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二)综合利用河道疏浚、堤防工程、山坪塘、蓄水池等建设中产生的矿产品,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5、三)其它各类项目建设:包括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农村村民集中建房聚居点、矿山修复、安全隐患整治、设施农用地项目以及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国有、集体)等建设中产生的矿产品,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外运、加工、销售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矿产品。二、处置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点多面广,为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开挖平场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得到充分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全县工程项目建设开挖平场过程中产生矿产品的处置工作。三、处置流程(一)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开挖平场过程中发现矿产资源,应提供经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图纸
6、等资料,立即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二)现场勘测。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或县水利局会同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并将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矿产品的情况,报县政府审核(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河道外项目,县水利局负责河道内及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三)拟定处置方案。县国资办依据县政府的审核意见,可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现场进行勘测,编制矿产品储量核实报告,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组织或委托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县国资办负责依据专家审查意见拟定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四)处置并验收。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
7、定通过后,由县国资办具体组织实施。矿产品处置完成后,县国资办应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矿产品处置工作进行验收,处置矿产品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县级财政。(五)处置的矿产品属市管矿的,将处置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四、监管措施(一)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监管,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开展建设,发现超设计范围开挖矿产品的,及时抄告县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二)各镇人民政府、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在矿产品未处置之前有擅自外运、加工、销售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固定证据,同时抄告县告县级主管部门依法
8、查处。(三)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县国资办在矿产品处置过程中,发现超施工设计深度、超用地范围开挖矿产品的乱采乱挖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抄告告县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开挖平场发现矿产资源,隐瞒不报,一经查实,一律按非法采矿进行查处。(五)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县国资办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严格禁止各类假借工程项目建设名义,变相开挖矿产资源牟利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县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七)机场、铁路、公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需整体修复的工程项目
9、,综合利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产生的矿产品,属于可自用矿产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开挖平场发现矿产资源,应按程序主动报告,并依据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在工程建设项目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自用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前,不得擅自开挖取用,不得用于非本工程项目建设及外运加工销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配合县国资办、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水利局、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县级相关部门,及时核定矿产品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及其自用量,由县国资办将自用申请纳入处置方案,一并上报县政府审定。其自用外剩余矿产品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置流程处置。五、相关事项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