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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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住房市场供给(-)优化土地出让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时,竞买保证金可以按起拍价的20%缴纳;地价款可分期缴纳,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1年内全部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二)优化规划指标。允许开发项目变电房(配电室)不计入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三)适当放宽商

2、品房户型规划及配套设施位置微调要求。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规定要求,仅对户型、立面、配套设施(含地下室)位置、面积等调整的,不需办理方案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四)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o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具体实施时间以市税务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责任单位:阳江市税务局)(五)房地产项目可分期实施建设。一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未明确分期的,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进行分期申请审批,但各期内均要满足自身相应设施配套需要(包括停车位、人防、

3、消防等设施),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范要求。二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未进行分期且项目整体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的,未建部分可分期实施,可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是各期内均应满足自身相应设施配套需要(包括停车位、人防、消防等设施),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六)优化竣工验收及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一是因未通过联合验收已入住的业主擅自封闭阳台、露台加建阳光房、外立面改变及超范围建设围墙等违建行为影响建设工程无法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可与符合条件部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区分开来,先办理符合条件部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审批,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上注明所

4、涉违建房屋规划条件核实不合格,未按批建要求予以恢复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待业主按批建要求改正完成,经市自然资源局复核通过并出具意见函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二是受周边规划路未建或规划连接的市政管网未完善的影响,小区雨、污水管无法按规划连接的,可就近对应接入现状市政管网。三是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单位工程在满足规划配套设施要求、符合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独立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分证后,可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提升行业服务效能(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促进项目早日落地开工。建设单位

5、确定施工单位后,可按建筑工程的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缩短建设周期,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同时,增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服务专窗,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全流程咨询、指导、协调以及免费代办帮办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八)调整报建费用缴交。开发企业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且尚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分别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交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交50%的相关报建费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九)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

6、险等方式缴存。经人社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撤销之前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只保留单个账户,并依企业申请返还其超出限额以上的缴存金额,缴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十)推行“房屋交易合同不见面网签”。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交易管理的服务效能,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建立商品房“云签约系统平台,通过运用电子签名、人脸识别等技术实现合同签约备案全流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十一)实行网签即时备案。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当事人完成签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

7、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十二)推行“交房即交证工实行“不动产登记+仲裁”联动服务新模式。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设置综合窗口,推行不动产交易、登记、税收征缴“一窗受理”,在窗口推行EMS邮政速递不动产权证书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阳江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十三)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推行已办理商业贷款二手房“带押过户”,盘活二手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市自然资源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银保监分局)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十四)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8、支持首套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人群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十五)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落实首套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在利率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有效降低个人住房消费

9、负担,满足当地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责任单位: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十六)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可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金融机构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主办行和银团贷款模式。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保监分局

10、、市金融局)(十七)政府在组织房地产展销会、推介会和购房节等活动期间,另行推出“购房优惠大礼包”。四、强化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十八)加大力度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员等群体,扩大制度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十九)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最高提取额度由原600元提升至800元(但不超过月缴存额的70%);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月的提取额度为已实际支出的月租金,上不封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

11、十)施行“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贷款首住房计算范围。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即使名下仅有一套(或以上)农村宅基地住房,仍可按照家庭第一套住房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十一)将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由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十二)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阳江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

12、款人和配偶户籍地不受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十三)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风险保证金的留存比例由10%下调至5%,保证金留存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之后,保证金的留存比例由5%下调至1%。(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二十四)降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最低预留资金比例。在预售许可项目完成工程总承包内容(含电梯工程及燃气工程已支付首期款)前,监管账户的最低预留资金比例由10%调整为8%;预售许可项目完成工程总承包内容(含电梯工程及燃气工程已支付首期款)

13、后,预留资金比例由5%调整为3%;预售许可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达到交楼条件后,取消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十五)加强预售商品房首期款监管。当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期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后,允许网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二十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报先建、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挪用预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正面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严厉打击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综

14、合执法局)(二十七)加强小区周边规划停车位管理。开展小区周边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合理规划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明确临街商铺规划停车位商业配套使用功能,鼓励物业管理方对商业配套停车位按规划要求实行有效管理,小区非商铺业主不得占用商铺停车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二十八)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适度放宽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对新建商品房销售备案价进行动态调整,“一房一价”由原来按最高价下浮15%调整为可上下浮15%,调整商品房备案价格时间间隔由三个月放宽为两个月。对于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满3年未售出,以及新建商业物业、商品房现房备案满1年未售出的项目,允许房地产企业自行调整价格销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我市出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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